警鐘!甘肅一女子因這通電話獲刑

部分邪教痴迷人員

經刑事、行政及社會幫教轉化後

仍妄圖組織各種反宣活動

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近期

甘肅省嘉峪關披露了1起

宣傳邪教典型案例

警鐘!甘肅一女子因這通電話獲刑

警鐘!甘肅一女子因這通電話獲刑

2018年7月初,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劉某霞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00元。

2015年6月以來,劉某霞利用手機群發功能向不確定號段的手機用戶推送邪教有害信息5500餘條,同年7月底,嘉峪關市公安局巡邏民警在該市雄關垂釣公園將撥打邪教騷擾電話的劉某霞當場抓獲,在其隨身攜帶包內及家中查獲書籍、小冊子等大量“法淪功”非法宣傳品。被抓獲以後,民警對劉某霞進行了法律教育,同年8月中旬,劉某霞被取保候審,期間劉某霞在同夥的教唆下畏罪潛逃,2017年10月中旬,該劉在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區南大街再次從事“法淪功”宣傳時,被當地警方抓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劉麗霞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遂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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