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哥聊保險法(二):不可抗辯

多小夥伴在身體亮黃燈的時候,才想起要投保,往往在核保時被保險公司拒保以後,想要以“不可抗辯”這個保險法條款來抗辯。

那麼這個不可抗辯到底有用嗎?

“不可抗辯”源自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業在國外發展最開始的時候,有些投保人故意隱瞞病史與保險公司籤保單,保險公司也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平時收著保費,等到了對方理賠的時候翻出舊賬拒賠。

久而久之,保險公司這種黑吃黑的做法,被市場拋棄,保險業發展到了瓶頸期。

這時候,“不可抗辯”條款就出臺了,既給了保險公司兩年的審查期,又使得投保人有了安全感,不至於交了幾十年的保費到頭來打水漂。

明白了起源,那來看看內容,不可抗辯說白了,就是投保人隱瞞病史之後,保險公司兩年內沒查出來的話,保單合同就不能由保險公司解約了。

不能解約不代表保險公司會賠!

因為在很多健康險條款裡有既往症免責說明,即使你隱瞞病史2年後,保險公司履行合同不解約,但是合同裡免責聲明清清楚楚的包含既往症,你也一樣不能獲賠啊。

如果你隱瞞A病史,2年以後因為A疾病想要理賠時,保險公司會以既往症免責拒賠;

如果你隱瞞A病史,2年以後因為B疾病想要理賠時,A與B疾病之間沒有必然聯繫的時候,保險公司就要賠;

比如有些重疾險對於乙肝攜帶是拒保的,投保人如果如實告知等待的結果就是拒保,但如果不如實告知隱瞞病史,利用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以後肝病發作會拒賠,但是如果因為胃病出險,那保險公司就得賠。

看到這裡,想必有人一定動了心思,如果利用“兩年不可抗辯”,是不是相當於把當初拒保情況變相為兩年以後的除外承保了呢?

如果兩年內,保險公司沒查出來的話,回答確實是的,但是如果保險公司真的查出來呢,可能你的保費就要打水漂了。

很多保險公司都會在2年內,對於特定地區、特定人群以及對應的特定保額進行抽查,甚至普查。

至於到底怎麼個排查標準,每家公司都不一樣,一旦查出來了,保險公司到時候通知你退保的時候,一定是有損失的。

世上哪有穩賺不賠的買賣。

“兩年不可抗辯”適用的肯定是長期險,那麼市面上常見的醫療險大多都是一年期的,那還有沒有這個說法呢?

每個地方的法院判決案例都各不相同,支持其同樣適用於一年期醫療險的認為,保險公司在續保時沒有再要求核保,即續保並非保險合同的重新訂立,那麼就應該當做長期險對待。

反對的一方認為,保險合同裡面寫明瞭保障期限就是一年期,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鬧到理賠糾紛的時候,法院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其實不也是對惡意投保人的一種震懾麼?

細心的讀者看完我說的,一定留意到了一種折中情況:投保人隱瞞病史,剛好過了兩年去告知保險公司,並非到理賠的時候直接鬧,這種情況如何呢?

這相當於是把自己的既往症病史在兩年後公開洗白,讓保險公司做除外,之後心裡踏踏實實的完成後續幾十年的保單合同。

這麼做,還真的可以,因為二次核保本來就真的比新契約核保寬鬆。

所謂新契約核保就是投保時的核保,而二次核保是投保生效後補充告知時的核保,畢竟客都進家門了,還進來了兩年,趕不走就妥協吧。

保險公司核保的處理結果有這麼幾個:標體承保、加費、除外、延期、拒保。

本身有病來告知,標體承保是肯定不會的;過了兩年期,也沒法再給你延期或者拒保處理,所以剩下的要麼是除外,要麼就是加費。

對於局部性的疾病,比如上文說的乙肝攜帶,大概率就是除外,畢竟這種引起其他部位疾病的概率較低。

但要是三高問題、全身性的毛病,那就要加費了,至於加多少,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標準,也不會宰你。

一般加費30%是正常的,多花點錢能讓原本拒保的自己順利投保,很多人還是樂意花這份錢的。

最重要的一點,先前隱瞞,2年後告知的疾病,需要時輕微的,不能太嚴重,比如直接就是癌症晚期,保險公司肯定是寧死不從,跟你打官司到底的。

說了這麼多潛在的理賠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投保的時候完全合規,有些公司重疾險對於乙肝攜帶拒保,但是還有一些卻是標準體承保。

價格相差不大的時候,為什麼不去投那個核保寬鬆的,非要跟一家公司扯什麼“不可抗辯”呢?

即使重疾險不能投了,那麼防癌險、壽險、意外險等其他類型的保單,不也還是可以考慮的麼?

其實投保人冒這麼大風險,很大程度上還是不法銷售人員慫恿所致,他手裡的自家公司保單就這麼幾個,怎麼可能會推薦你去其他公司呢?

說到底,還是信息不透明的本質矛盾。

聊法律內容,一定會被條條框框繞暈,所以八哥最後再簡明扼要的總結一下:

1.“兩年不可抗辯”初衷是為了保護投保人不被保險公司黑吃黑;

2.保單條款裡面有既往病史免責內容的,即使過了兩年一樣會被拒賠;

3.兩年內保險公司會抽查投保人健康情況,一旦被坐實隱瞞病史,被強制退保的經濟損失由投保人自己承擔;

4.因為隱瞞A病史,但因B疾病(與A無關)理賠的,保險公司要賠

5.過了兩年後,投保人補充告知的話,可能會被除外或加費承保處理,保單從灰色洗白,特別嚴重的疾病另說。

有問題可以加八哥微信號:insur_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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