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给付货款 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甘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徐某限期内支付原告甘某货款2万元。

原告甘某从事肥料销售行业,被告徐某在家从事种植业。被告徐某从2017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肥料,2018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徐某共欠原告货款2.6万元,被告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约定被告徐某于2018年2月7日前将全部货款付清。被告徐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欠条出具后,被告徐某分两次共计向原告偿还了6千元货款。剩余2万元货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原告处购买肥料,原告与被告徐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将货物送达给被告徐某,被告徐某亦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原告与被告徐某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甘某按约将肥料交付给被告徐某,被告徐某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徐某尚欠原告甘某货款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账目明细、被告的自认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支付2万元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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