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施工方交付工程资料,但施工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怎么办?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民申字第156号,审判长王洪光,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发包方为长远嘉和公司,施工方为中建六局。

原审判决施工方交付工程资料,但施工方以监理未盖章和分包方拒绝提交等理由拒绝交付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原审判决施工方交付工程资料是否正确?施工方拒绝交付的理由 是否成立?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中建六局是否应履行向长远嘉和公司交付工程资料义务问题。长远嘉和公司与中建六局均确认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596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六局仅将项目供热资料交付长远嘉和公司。根据中建六局与长远嘉和公司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六局作为施工单位,负有交付工程资料和配合长远嘉和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义务。二审判决中建六局交付相关工程资料并无不当。

长远嘉和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中记载:“由长远嘉和公司组织的发包分项工程,中建六局需提供施工过程中与竣工验收时的资料盖章服务,此项工作只为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不参与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直接管理。工程竣工后分包单位负责整理,归档竣工资料,组卷完毕后同总包单位一起移交档案馆。”据此,各分包单位应负责整理分包工程的资料,中建六局并无向长远嘉和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的义务。中建六局可在履行二审判决时对长远嘉和公司行使抗辩权,不必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若中建六局的工程合格,监理单位应对相关资料盖章确认,否则中建六局可以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建六局亦有权要求材料商提供资料。中建六局以监理不予确认相关资料以及材料商不提供资料作为抗辩,理据不足。

四、启示与总结

法院判施工方交付工程资料,但施工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怎么办?首先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发包方应当加强合同过程管理。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工程资料作为申请进度款和申报结算的前置条件,并且逾期交付工程资料要承担的高额违约金。简单讲,“

先交资料后拿钱,逾期交付要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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