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先来看事实

去年5月2日,医生杨君(化名)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位69岁的老人不要抽烟,两人随后发生争辩,老人因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去世。老人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同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人确实是在与杨君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但杨君的行为与老人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君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杨君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

今天,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审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对于二审的宣判结果,杨君表示相信法律,同时表示今天宣判后已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请律师向对方家属转交1万元。

“电梯劝烟猝死案”,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这锅背的666

一审判决引用的“公平原则”是个什么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其实在法律上叫做“公平责任原则”,它是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也就是说,发生了一个损害后果,跟大家都有关系,但是谁都没犯错,也不能怪到谁头上,基于“公平”这个抽象的概念,帮大家把责任分一分。就是俗称的“和稀泥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但是所谓公平观念绝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方有过错,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且限于直接财产损害赔偿。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形有:

1.紧急避险导致他人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见义勇为导致自身损害:

因防止、 制止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3.义务帮工导致自身损害: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为什么说一审判错了?

我们先引用一段二审判决的原文,然后我来帮大家划重点:

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杨某的劝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第二,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时,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根据我们前面说的,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关系,但是大家都没错,明显就不符合本案。有没有因果关系主要是看杨某的劝阻行为是不是在必要的限度内(笔者曾经有直接从电梯里吸烟的人嘴里把烟拿出来踩灭的经历,现在想想好后怕啊)。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网上的舆论也是炸了锅,具体的大家可以搜一下,我就不一一引用了,大家都觉得一审判决有问题,二审判决基本上把这里面的原理讲清楚了。再划一遍重点:杨某的劝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该不该“和稀泥”

最近,《蜗居》的编剧六六,因为发了两条微博,被网上一群人给怼了,我们来看下66的原文,直接上图

“电梯劝烟猝死案”,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66的微博截图

“电梯劝烟猝死案”,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66的微博截图

坦白的说,笔者并不觉得六六的说法有什么问题,导师无良使唤学生是一码事,但是因为伺候老师委屈自杀的,确实也不太值得同情。别说是博士的导师了,笔者读了两个研究生,说实话,给导师拎包的机会都是见缝插针抢来的,开了头条号以后,为了点知名度,有事没事去大V们那里蹭个热度,并不觉得这是什么丢人或者委屈的事情啊!现实就这样,不能因为你死了,你就有理!刘德华,周星驰,哪个不是从龙套跑起来的,给人拎包擦车就很卑贱么?你有能耐死,有能耐活出个人样么?

这些年出现了一些稀奇古怪的现象,明明是狗咬了人,却不去同情被咬的人,而去人肉和骚扰打狗的执法者;明明是碰瓷,却害得正常人不得不赔钱;明明是暴走族违法占道,却让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无路可走。至于公交车上打别人的老人,躺地上撒泼打滚呼喊着我弱我有理的逆行行人和自行车就更是数不胜数了。

这里再引用两个经典的案例:

第一个案子。说某地一居民听到阳台上有异响,起床查看,发现小偷并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声:“有贼!抓小偷!”结果,小偷慌乱中从阳台上坠落死亡。小偷家属起诉赔偿,法院经调查取证,认为居民使用了狮子吼功夫,连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惊醒,可见力度确实很大(这突然让我想起自由搏击挑战中国武术的梗来了,不知道能不能然更自由搏击和狮子吼打一场),所以居民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对方2000元。

第二个案子。淮安市涟水县某建筑工地工人,发现工地有小偷。小偷在被追赶过程中跳水溺亡,结果当地司法部门要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接受采访时表示,刘飞虽然并非故意,但他的紧追不舍与赵蜢的死有着直接的联系。赵蜢在水中呼救时,刘飞负有救助的义务,但他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因此须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至于更负盛名的“彭宇案”大家可以自行搜索一下,有一句名言流传至今:“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要扶”!在本案的二审判决作出之前,法律给我们的印象一直是“死者为大”人家都死人了,你多少担点责,人家都死人了,你多少出点钱。而“公平原则”便成了“和稀泥”最好的工具。

当有人抱怨社会冷漠,有人犹豫地上的老人要不要扶,有人琢磨公交车上的小偷要不要抓的时候,我们难道只能归咎于“社会的冷漠”而不去深究一下原因吗?而这种“和稀泥”“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的判决,究竟是让社会充满了正能量呢还是增加了冷漠的可能,我不说,大家自己感觉吧。

“电梯劝烟猝死案”,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法律究竟想让我怎么办

二审判决好在哪?

我觉得二审的判决很有可能是一个转折点,目的就在于扭转之前的局面,引导公众做正确的事情。当然,这个判决在法学学术上也有很多贡献,比如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等。更重要的,我认为是:当人们用理性,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身利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时,法律站在遵守规则的人这一边。同时,强调杨先生劝阻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是在警告人们,即使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也应当保持克制,冷静,用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说一点点我的小期待,也可能是很多人的期待。

我期待有一天,扶起来被撞的老人,如果他说是我撞的要我赔钱,当监控看到我是好心人时,能追究他的责任。


我期待有一天,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自行车、电动车跟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不再“甭管怎么着你是铁的,人家是肉的”

我期待有一天,我追小偷,他跳河了,不需要我赔钱。

我期待有一天,小偷趴我家窗户,我不再犹豫要不要先提醒他抓紧不要掉下去,然后再喊一声抓小偷。

最后用一句名言来结尾: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电梯劝烟猝死案”,死者为大?你弱你有理?法院不再和稀泥

期待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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