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拿果冻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赔钱吗?

旦旦街de陈小姐


对这个问题,首先题目问得并不是太准确,第一个就是没有写明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是果冻本身有毒,还是因为孩子在吃果冻的时候因为吃法不当导致死亡?第二个就是题目当中也没有交代清楚,老人拿果冻是什么意思?是偷的意思?还是因为只是暂时没付款的情况下把果冻给小孩吃了?因为现在在超市购物,很多人都是在没付钱的情况下就打开包装吃了,最后拿空包装去结账,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说人家是属于偷盗行为。

只能说,即便老人是属于偷盗的情况下,如果果冻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依然是可以追究果冻厂家和超市的责任的。注意一定是果冻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超市才会承担责任,如果果冻没有问题,超市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偷超市的东西和果冻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死亡,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够混为一谈。

另外,即便果冻存在问题,超市需要向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老人是属于偷盗行为,超市依然也可以追究老人偷盗的责任!

一般果冻上都会有明确的提示语,就像下图这样:

通过这样的提示语,我们可以获得两个信息:一个就是,果冻这种食物确实存在一种食用风险,所以大家在吃果冻的时候一定要小心,特别不要一大口的吸入的吃法,这样容易吸入气管当中导致窒息。

另外一个就是,只有这样明确提示的果冻才是合格的果冻,如果果冻制作的比较小,又没有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那么果冻的生产厂家和超市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超市引进了不合格产品质量标准的果冻,超市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小孩死亡系果冻质量问题造成的,那么,超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老人在这个过程当中肯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老人作为一个成年人负有对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既然此时是老人带小孩出去超市玩,并且拿果冻为小孩食用,老人应当对小孩食用果冻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了监护失误,在超市和生产厂家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恐怕只有老人自己来承担这个责任后果了,要想追究别人的赔偿责任是比较难的。


任律师工作室


在头条里,这类的提问实在太多了。

有小偷偷电瓶被电死了,要不要赔偿?有小偷入室盗窃,从楼上摔死了,要不要赔偿?有……

其实,真要是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在我们生活当中,并不是什么奇葩事情,更不是法律上的漏洞。

如果真有幼儿在超市因吃果冻而死亡,这并不是赔钱不赔钱的问题,而是一起人命关天的刑事案。


人们也不必为钱的问题而谴责幼儿的监护人,一个可怜巴巴失去孙儿的老年人,这个老人内心无比崩溃,根本无法向自己的家人交待,希望更不要向可怜的老人伤口撒盐了。

真要出现了这种案件,公安机关将首先介入,因为这一起人命关天的大案,由公安机关侦查幼儿死亡的原。

首先验尸,查明死亡的原因。

如果要是因为中毒而死亡,立即羁押超市老板,然后追查食物来源,对于|证据链确认后移交检察院,由法院判决是否有罪。

至于那个赔偿却是板上钉钉的事。

如果要是因为幼儿将果冻误入气管而窒息而亡, 不论古今中外的法律,商家都负有采取救护的责任, 至于赔偿,那只是多少的问题,想一点责任不负那是说不过去的。

至于老年人是不是小偷,在出现重大失误时面前,任何愚蠢的人都不会承认的,即使这个老头是一个偷窃惯犯,即使他有偷一个果冻的目的,也不能把他定性为偷,因为他还没有走出商场的收银台,以及电子商品检测屏。

因为他可以拿着空包装袋儿到收银台去付款,另外监控也将记录到超市内每一个人的行动。


赵志军001


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在微博上看到的一个事例。

女孩偷东西被抓住,自杀后超市被索赔85万。

这个故事说的是在甘肃,有一个女孩在超市买东西的时候偷了超市的晾衣钩。而超市随后把他电话把他母亲叫来。母亲赶到现场赔偿并责骂了女孩。女孩回家后由于想不开跳楼自杀,而母亲就围着超市不放,最终把超市告上法庭,法庭判超市赔偿85万。

我个人认为超市做的没错,抓住女孩并没有对他进行高价勒索,而是叫通知家长来进行相关的赔偿措施。还是母亲教育孩子的方式有问题,孩子不懂事进行小偷小摸的活动,你给他正确的教育就好了,不必要打骂,现在的孩子内心都很脆弱。而最后却落得这个下场,实在是让人唏嘘。

本例中超市是不是要赔偿,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的。

第一,我们都知道,果冻是不适合三岁以下的孩子吃的。因为小孩子很不懂事,很容易一口就吞下去噎住喉咙,导致窒息而死。所以三岁孩子在食用果冻的时候,一定要在监护人的看护下食用。而果冻出厂时,商家已经明确的标示了三岁以下的儿童请在监护人看管下使用,或者说三岁以下儿童禁食。如果此时因为老人的不恰当喂食导致孩子窒息,那么超市是不用赔偿的,最多是进行人道主义的安慰补偿。


第二,如果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孩子中毒,那么超市需要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法》明确规定的,如果是产品质量本身的问题,消费者是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责并要求赔偿。所以如果是因为果冻本身的质量有问题,比如漏气、腐败变质的,导致孩子吃了之后死亡了吗?超市是理应赔偿。



不过要我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你擅自把果冻打开了给孩子喂食,那真的是一种很可耻的行为。虽然我们都强调保护弱者,但你这样的行为真的不值得保护!


每天健康知识汇


1、问题中描述不清晰,我只能假设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如果孩子吃果冻时噎死,那么超市要赔钱吗?
这个关键就是看果冻的产品规格和包装了。
2006年我国首个果冻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对果冻产品的规格要求是:
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长度应大于等于3.5厘米,长杯形凝胶果冻和条形凝胶果冻内容物的长度应大于等于6.0厘米,异形凝胶果冻的净含量应大于等于30克。
对果冻外包装标签警示语的规定是:
凝胶果冻应在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毫米


2、要注意一点的是,在果冻的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上都要有警示语,有一个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细节很重要:
2015年安徽滁州一市民在超市购买了果冻,在食用时发现果冻盒装上印有:“ 注意: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的警示标语,但在果冻的个体上并没有警示标语,于是上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结果,虽然市民并没有造成人身损失,但因为果冻最小食用包装没有警示标语,法院判超市一次返还原告货款,还要支付十倍赔偿金。
你看,若果冻不符合国家标准,无论消费者有没有造成人身损失,超市都要赔钱,如果孩子吃果冻噎死了,超市要赔得更多。


3、如果果冻的产品规格和包装都符合国家标准,那超市要赔钱吗?
2008年,广西南宁一个两岁多的男孩吃果冻噎死,其父母向南宁兴宁区法院递交诉状,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果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又存在产品缺陷,超市要承担70%的责任。
后超市不服,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中院认为,超市销售的果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属于合格产品,驳回男孩父母的所有诉讼请求,不过,超市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自愿支付了5000元给男孩父母。
你看,若果冻符合国家标准,即使孩子是吃了果冻噎死,超市也不用承担责任,只是人道主义的援助就可以了。


4、至于老人“拿”了超市里的果冻,那是偷吗?
这是另一件事情,超市可以控告老人偷窃,不过,无论是否偷窃,超市都不能以“偷一罚十”来罚款,因为这是行政处罚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最好的做法是报警处理。
5、医生提醒说, 并不只有直径3.5厘米以下的 “一口吞”小果冻,才有可能导致儿童窒息,对于5岁以下的孩子来说,直径在3.5厘米以上的大尺寸果冻同样很危险。
家长最好不要给儿童吃果冻,一旦发现孩子吃果冻出现呛咳、憋气,家长应立即送孩子到医院,在去医院途中,家长可以头朝下抱起小孩、拍背、压腹、争取果冻及早排出。不能喝水,否则水吸入了气管,后果会更严重。

欢迎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评论,我是【育儿迪绅爸比】,头条原创作者,欢迎关注,谢谢大家。

默刀锋


果冻都是有警示语的,何况没购买,因此一般情况下超市不需要负责

不知道大家吃果冻的时候,有没有发现,其实果冻是有警示语的。


也就是说吃果冻的确存在风险,容易划入呼吸道等进而产生危险。正因为如此,果冻才会都做了这样的提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忽视提示,采取危险的喂孩子果冻这个行为,本身就应该自身承担最大的责任。

除非,果冻没有这个警示语,那么另当别论。

如果没有这句话,果冻就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超市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导致他人产生危险,那么会面临一定的责任。

下图这个,法院是支持了赔偿了的

什么情况下,超市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责任

第一,就是我说的果冻不符合安全标准

那么贩卖不合格的产品,肯定这会带来潜在的危害。甚至果冻的厂商都会面临处罚。

毕竟,即使没有这个事,普通消费者购买回家也容易出问题。

第二,超市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

如果当时孩子出现问题,超市麻木不仁也不知道帮忙救助,叫个救护车,那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责任。

但是这种情况,其实普遍很难存在。

很明显,此类事故最大的责任依然是当时的监护人

据说,生活中,不少人有先吃了,再付账的习惯,这个习惯也衍生到了超市。

一度笔者看见不少人因为这个话题讨论不休,一些人认为必须给钱才使用。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个和去饭店吃饭,找消费后结账一样,只要自己最终付费,其实没有任何问题。

我不讨论这个行为对错。

但是法律上,毋庸置疑的是,作为当时孩子的监护人和照看人。让孩子置于这样的危险中,自己不合理的给孩子喂食活动。

自身当然要承担最大的责任。

因此,再次提醒,父母们,长点心啊,每天看头条都很多让人痛心的意外事故。

开水锅烫伤


打麻将孩子溺亡

不得不说,这时候即使有了赔偿,你的孩子受的苦可以消除吗?你的孩子的命可以挽回吗?

所以,家长们,做个合格点的父母吧,不求培养孩子成龙成凤,好歹尽量让他们少点意外,健康长大。


廖彩琳律师


超市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知道小孩死亡的原因。

1、如果小孩是因为在吃果冻时,被果冻阻塞了咽喉而窒息死亡的,超市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说明超市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也没有任何关系,更不要谈超市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了。

2、如果小孩吃下的果冻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就是小孩的死亡原因,那么,超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赔偿责任主体的选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小孩死亡系果冻质量问题造成的,那么,超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4、老人的责任。鉴于老人偷拿果冻给小孩吃,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比例不会大,因为,该行为与小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直接关系。

一孔之见,引玉之砖。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我的儿子今年六岁,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育儿经验。

老人在超市拿果冻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赔钱吗?肯定是不用陪啦,这与超市没关系。

如果超市要赔钱,那果冻的生产厂家是不是也应该要赔呀?这样扯下去就永远都扯不清了。

老人家他是大人,不是三岁小孩。他能预见吃东西被卡住所带来的后果。造成孩子死亡,那是老人家监管不力,应该由他自己负全责。


在超市里面喂孩子吃果冻,付钱了吗?如果没有付钱,自己偷偷拿来吃的,那超市更是没有责任了,总不能说顾客自己偷东西来吃,超市没有逮到,而造成顾客发生意外吧?强盗逻辑是行不通的。

如果付钱了,那超市也是没有权利管的。顾客买了的东西当然是随便顾客自己怎么处理了,别人是管不着的。

事实上,法律总是在保护弱小群体的,法官可能会让超市做一些人道的赔偿,当是捐款吧!这种情况,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一般的果冻生产厂家都会注明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不知道案例当中小孩有多大了?既然要喂食应该也是三岁以下的小孩吧!唉!都怪老人家不长心。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些见解,希望有法律人士从法律角度上解答这个问题。


Yes麻麻


首先我不评论此事是谁的过错,也不评论超市是否该赔偿。首先质疑是否有此真人真事发生过?还是小编编造出来,带有明显性诱导與论倾向性的话题。此提问有明显性的暗导和贬讽老人的素质及社会上的一些索赔歪风的意图。超市偷果冻喂孩子造成死亡,机会和概率是亿万份之一的事。因为事发在人流量较大的超市内,就算是真有其事发生,也会有人帮助出主意救治或帮忙救治,报警或叫120都非常方便及有利条件,送医救治也应来得及。果冻只堵塞气管,不是毒药,不可能抢救不过来,除非是当时没人发现。这样的事,明显是前段时间网传的,又是老人带孙子偷拿清洁剂当矿泉水饮用死亡一事的翻版。这种网传的事也太假了,三岁的孩子怎可自行上货架取下清洁剂,又怎能自己拆外包装封口,又怎能自己能拧开瓶盖,自己举起瓶自己饮喝?网络上有很多无中生有的事件,往往是故意想挑起热门话题而编造出来的。


老叔又出山4


超市当然不用赔钱,如果这种情况超市都要赔钱,那以后谁还敢开超市?进一步说以后谁还敢开门营业?那整个世界就乱套了!

首先,超市销售果冻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不应当受到责难。

其次,果冻并非超市工作人员推荐给孩子吃的,而是老人趁人不备私自拿给孩子吃的。且不说这是赤裸裸的盗窃行为,孩子因此死亡完全是老人一手造成的,怨不得其他任何人。

最后,果冻不能给小孩子吃是基本常识,因为果冻容易造成小孩子气管堵塞而死。老人忽视这一常识,私自拿超市果冻给孩子吃,可以说他才是孩子死亡的罪魁祸首,甚至已经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这种情况还要超市赔钱,那以后碰瓷就真的太容易了,直接去超市把生猪肉拿来吃了感染病菌,或者去商场随便拿一件衣服把自己捂死,又或是便利店拿一瓶洗洁精喝下去……那以后就真的没人敢开门做生意了,难道要我们回到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吗?真是荒唐至极!


冰焰


果冻如果是合格产品,噎死孩子,超市无责任;果冻如果有毒,毒死孩子,超市有责任。

我想说这个事件的另一个角度:中国式巨婴症有个特点就是,一旦出事,责任不是我的,而是你的,只要在你的空间,在你的时间,用你的东西,你就应该承担责任,你就要赔偿我的损失,这是很多国人的逻辑,这已经成为定理。

老人在超市拿果冻,喂孩子,结果孩子噎死,完全符合中国巨婴症思维,你的空间,在你家超市吧,你的时间,营业时间吧,你的东西,你家卖的果冻吧,所以按照巨婴思维,这个老人完全会倒打一耙,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就他自己是干净的,是无辜的,是可怜的,是受害人,你们都不应该欺负他,不要批评他。

这个问题怎么看?只要产品合格,超市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这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个道理,也是依法的认定。

在很久以前,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孩子吃果冻噎死,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巨额赔偿,二审中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果冻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属于合格产品。果冻这种食品含胶体高、弹性大,咀嚼和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果冻的这一特点已被大众认知并接受,某超市销售的某品牌果冻已在产品上印有警示标识,而且该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因此,死者的父母以产品有缺陷为由要求某超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死者父母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过,某超市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自愿向小元的父母支付了5000元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