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金融詐騙的「美麗面紗」

手段翻新 虛假宣傳 隱蔽性強

揭開金融詐騙的“美麗面紗”

揭開金融詐騙的“美麗面紗”

7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第十批指導性案例,包括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周輝集資詐騙案、葉經生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3件案例。這些案例明確了多發疑難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適用標準,清晰揭示了犯罪分子在各種“美麗面紗”下,肆意吞噬社會財富、聚斂鉅額資金的非法目的和危害。

 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續高發

近年來,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斷加大打擊力度,金融犯罪發案率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視的是,金融犯罪仍處於多髮狀態,特別是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續高發。

據最高檢統計,2017年,檢察機關共就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案件提起公訴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別上升6.18%和4.50%;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提起公訴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別上升38.18%和35.51%。

“近年來,新型金融案件不斷增多,犯罪手法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說,證券期貨交易類犯罪,往往是精通證券期貨方面知識的專業人員作案,善於捕捉作案時機,也懂得采取各種手段來掩蓋犯罪活動,逃避查處。非法集資類犯罪,往往藉助互聯網開展宣傳,其所謂“理財產品”的銷售、資金支付和歸集都藉助互聯網完成,網上資金互助平臺與線下代理中心、服務中心相結合,輻射全國,資金歸集流轉迅速,導致集資參與人數、犯罪金額迅速擴張。

“如果我們看到資本動作、消費返利、愛心互助、原始股、虛擬幣、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推薦獎、報單獎、對碰獎這些傳銷慣用詞,就要有所警覺,不要被花哨的概念炒作所矇蔽。”浙江麗水市檢察院檢察官鄒利偉在辦理葉經生案時發現,葉經生就是通過前面提到的消費返利、推薦獎引誘、欺騙消費者。只要組織者、領導者以拉人頭、發展下線作為生存方式,組成金字塔式的層級關係斂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就是傳銷活動。

網絡傳銷犯罪形式令人眼花繚亂。據瞭解,新型網絡傳銷與傳統傳銷的主要區別在於,新型網絡傳銷傍上了“互聯網+”,打著金融創新旗號,披著科技外衣。葉經生案就是當前新型網絡傳銷的典型代表。

鄒利偉介紹,除了葉經生案這種網絡購物返利模式,還包括虛擬幣模式,即以投資、銷售虛擬幣為名,以靜態、動態收益為誘餌,發展下線;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薦獎引誘他人加入;微商傳銷模式,在微信、微商平臺上以造假炫富手段發展人員;點擊廣告返利模式,宣稱只要點擊廣告就能獲利;慈善互助模式,打著慈善互助的口號欺騙用戶,等等。

以“搶帽子”交易操縱證券市場

以最高檢這次發佈指導性案例涉及的犯罪為例,證券類犯罪發展為綜合運用資金、持股、持倉、信息、價格、速度等各種交易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秩序,隱蔽性不斷增強。同時,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

“股市名嘴”朱煒明是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龍華西路證券營業部證券經紀人。同時,作為“市場資深人士”,他還以特邀嘉賓身份經常出現在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公開薦股。觀眾不知,朱煒明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週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週五在電視節目中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目的投資者在下週一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卻反向拋售牟利。2013年2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朱煒明先後多次操作。經查,其買入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094.22萬餘元,賣出股票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2169.70萬餘元,非法獲利75.48萬餘元。

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煒明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移送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朱煒明有期徒刑11個月,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人民幣76萬元。

“朱煒明案是以搶帽子交易操縱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這一犯罪手法比較新穎。”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顧佳說,所謂“搶帽子”交易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我們在辦案中詢問過幾名朱煒明曾經的粉絲,他們在跟從朱煒明建議買賣股票後,紛紛遭遇股價下跌而損失慘重。”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當天買入的股票,必須隔天才能賣出。實施“搶帽子”交易的人,總是事先打好埋伏,對其推薦的股票,搶先買入,一旦股價上漲,在他人買入的當天,自己則先期賣出,搶了時間差,賺了利潤,把跟風買進的散戶“套牢”。

“按照法律規定,‘搶帽子’交易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本案中,朱煒明獲利75萬元,操縱多隻股票,明顯影響被操縱股票交易價量,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顧佳說,朱煒明案件表明,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金融監管要跟上金融發展的步伐,補齊監管短板,實現穿透式監管、全面性監管。同時,投資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聽信小道消息,對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斷,多一份風險意識,看緊自己的錢袋子。”

打著金融創新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

非法集資類犯罪,其大肆開展“無風險性、高回報率”的虛假宣傳,導致集資參與人損失慘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在最高檢發佈的案例中,周輝集資詐騙案極具代表性。

2015年,浙江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一審宣判後,浙江衢州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以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

作為案件二審承辦人,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經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逐步確定周輝的行為不屬於互聯網金融創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時也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中性質最為惡劣的集資詐騙罪。

據介紹,被告人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佈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

趙寶琦告訴記者,周輝運用個人賬戶,共虛構了34名借款人,虛構融資項目、抵押物,欺騙投資人,在其個人賬戶中形成總額達10億元的鉅額資金池,明顯構成違法,脫離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範疇。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周輝主要將資金存放在銀行,用於個人活期儲蓄和個人揮霍,不可能產生足額利潤來支持周輝向投資人宣稱的年化20%的投資回報。其向投資人歸還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後續投資人的錢款,屬於典型的龐氏騙局。周輝花費6600萬元購買了20輛豪華跑車,花費2800萬元用於服飾、旅遊等生活開支,基於上述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周輝及其父親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並經審查後,駁回申訴,維持原裁判。

“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掛羊頭賣狗肉,打著金融創新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趙寶琦說,對這類非法集資行為,由於多種原因,很難在早期對募集人到底是從事正常P2P業務還是非法集資行為,以及真實資金使用人的身份、資金用途等做調查核實、甄別和監管。

趙寶琦認為,要實現對互聯網非法集資犯罪的預防,投資人必須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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