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08時許,秦安縣公安局北關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興國鎮北苑路北苑小區對面一店面正在舉辦開業儀式,音響開的很大,干擾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要求處置。
值班民警隨即前往查看,叮囑店鋪負責人儘快將音響調小,並明確告知不能燃放升空類煙花爆竹,如有違反,將追究法律責任。
當日9時左右,該店面負責人潘某(女,30歲,興國鎮人)不顧公安機關告誡,違規在店門前燃放兩箱升空類煙花爆竹,被北關派出所民警當場查獲。
負責人潘某被民警依法傳喚到秦安縣公安局北關派出所辦案中心接受詢問。
該潘對其明知秦安縣城區禁放煙花爆竹而指使店員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潘某處以行政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北關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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