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駕車身亡,同桌飲酒者擔責!

合肥的丁老闆是個工地小包工頭,他常年帶著十幾位農民工兄弟在工地幹活。

大家齊心協力完成了一個項目,丁老闆為了犒勞兄弟們,於2017年10月26日晚上,邀請了凌某、任某等五位兄弟一起在肥西縣上派鎮青年北路某小餐館吃酒慶祝。

席間,兄弟們大飲白酒,十分暢快。你敬我飲,不知不覺中,丁老闆已有醉意。凌某等人已經酒足飯飽,大家一起將丁老闆護送到他的住處,還對接下去的活計進行一番計劃。因夜已漸深,工友兄弟起身告別。這時,丁老闆的住處別無他人。

也不知道是見鬼了還是咋的,丁老闆醉意朦朧之際駕駛著二輪摩托車上了街,當車子騎到肥西縣創新大道時,因酒勁上頭,意識模糊撞到道路中央隔離帶上,發生了單方面事故,頭部、身上多處重傷,經路人報警送醫搶救,不治身亡,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後來,經法醫鑑定,丁老闆在發生交道事故時,血液中乙醇的含量為83.2mg/100ml,系處於醉酒狀態。

事故發生了,因丁某系醉酒駕駛,被交警判自負全部責任。丁老闆家屬無處索賠,心生遺憾。後聽說丁某一起喝酒的有五個人,於是在能人的指點下,將此五名同桌飲酒者告上了法庭。
男子醉酒駕車身亡,同桌飲酒者擔責!

五名工友兄弟認為,他們已經將丁老闆護送到住處,還聊了會天才離開。自認已經完成了護送義務,至於丁老闆後來自己駕車出去,是其個人行為,其他人並不知情,應由丁老闆自己擔責,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凌某等五人與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後,對於飲酒後的丁某,應盡到提醒、護送等照顧義務。凌某等五人雖然將丁某護送到住處,但是沒有聯繫、告知丁某的親屬飲酒情況,沒有真正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再說丁某已經死亡,凌某等五人據理說,他們已經將丁某安全護送到住處,這只是他們單方面的說法,並沒有實際的證據。
男子醉酒駕車身亡,同桌飲酒者擔責!

丁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認識到醉酒駕車的違法性與所可能帶來的危險性,但其仍然實施以上的行為,應對自身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這樣就可以相應減輕凌某等五人的侵權責任。但是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序、損害原因,最終判決凌某等五人將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所以說,今後幾人同桌飲酒後,頭腦清醒的人員,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家中。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著危險狀態,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家中,並且馬上聯繫其家屬,等待家屬到達之後再行離開,避免擔責。
男子醉酒駕車身亡,同桌飲酒者擔責!

還有一點就是酒後駕車應當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及時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其他酒友是可以免責的。關鍵是勸阻的行為,需要自己能夠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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