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醫藥反腐,國家市場總局出手了!

剛剛!醫藥反腐,國家市場總局出手了!

5月17日,4月剛剛掛牌成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關於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決定在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重點行動。此次執法行動,重點圍繞網絡交易、農村市場、醫藥、教育等行業和領域,集中整治社會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的市場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以及涉網不正當競爭等突出問題

醫藥領域查處重點

根據下面文件具體內容,在醫藥領域重點顯然直指商業賄賂。

公告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等規定。重點查處醫藥、教育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淨化市場環境

查處重點領域中排名第一就是藥品(醫療器械)購銷,其他還包括教育、公用企事業單位等涉及面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領域。

重點行為: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行為。

原國家工商總局一直走在醫藥反腐的第一線,葛蘭素史克行賄門案件曝光,國家工商總局就表示正在全國範圍開展不正當競爭專項治理行動,醫藥購銷醫療服務中的商業賄賂就是其中的重點治理內容,

去年,原國家工商總局競爭執法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藥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其核心內容是工商總局要求各地方局進一步加強醫藥領域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

反不正當競爭地方案例:企業再也不能從賄賂案中脫身了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文件,本次主要是是圍繞今年剛剛發佈執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藥脈通搜索發現,地方早已經有了查處新案例。

據內江東興區工商局的信息,今年3月,該地工商局查處首起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醫藥賄賂案。

公告稱,近日,內江市東興區工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反映並在網絡公示系統中發現法院的一份受賄案件判決書,判決書中提到該局轄區四川某醫藥有限公司銷售人員賄賂內江某醫院院長及財務科長。執法人員敏銳地發現這是一起典型的醫藥商業賄賂案,當即報請局領導,決定對該醫藥公司在藥品購銷中存在的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通過到法院調取案件相關材料和到醫藥公司現場調查取證,發現該醫藥公司成立後為打開其在內江某醫院的藥品銷量,公司銷售人員與某醫院開展業務時向該醫院院長及財務科長行賄現金“好處費”,由此該公司在短時間內迅速打開該醫院藥品市場獲得藥品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在交易中獲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上述情節,內江市東興區工商局最終認定該醫藥公司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七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查處中。

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執法的部分思路,在主動查處之外,如果有賄賂案曝出,那麼,不僅僅是法院會有判決到個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將出擊,將涉案的企業按《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

這對於行業來說,以往企業往往能置身於醫藥賄賂案之外,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執行後,企業也會接受處罰。

四部委也在重點關注

據e械匯的總結,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外,國家藥監局、衛健委、國家監管為也將醫藥賄賂作為查處重點。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5月14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召開第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會上重點強調要加強藥品、醫療器械領域監管,堅定不移懲治腐敗。而早在2018年4月2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印發《2018年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使用醫療器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決定自2018年5月起至11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使用醫療器械專項整治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3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建期間,國家衛生計生委體制改革司刊出了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務院醫改辦六部門共同發佈的《關於鞏固破除以藥補醫成果持續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通知》,其中除重點強調“2018年,各省份要將藥品購銷“兩票制”方案落實落地之外,還決定“2018年要嚴厲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 ”

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5月14日,國家監察委員會網站公佈,上海市開展醫藥衛生行業群眾反映突出問題整治,針對醫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制定更為細化的整治措施。面向全市各醫療單位推出治理醫療亂象“1+7”規定。“1+7”規定包括相關治理制度建設,以及有關加強藥事委員會建設、醫療機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接待管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等方面規定。

所以,合規已經成為企業最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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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七條和第十九條: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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