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後要避孕?」產後及時放置皮下埋置避孕劑與延遲放置的比較

間隔生育有利於母嬰健康。放置單純孕激素皮下埋置劑(以下簡稱“皮埋劑”)是一種長效、可逆的避孕方法,且其特點是避孕有效率高、堪比輸卵管絕育。在產後首次隨訪(產後4-6周)時提供標準的、放置皮埋劑的服務,可減少非意願妊娠的發生。然而,實際情況往往是,那些產後未及時隨訪的婦女,以及在落實避孕措施前就恢復了性生活者,仍暴露於意外妊娠的風險之中。因此,在分娩後、出院前,就給予放置皮埋劑——即“分娩後及時放置皮埋劑”,預防非意願妊娠的效果抑或更為理想。

為了明確分娩後及時放置皮埋劑避孕是否確實可行,Sothornwit等檢索了至2016年10月28日Cochrane Central Register of Controlled Trials (CENTRAL)、MEDLINE、Embase和POPLINE等相關文獻,查閱了以往相關研究的系統綜述和其他資料(包括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收集所有在分娩後出院前放置皮埋劑(以下簡稱為及時放置組)與產後4-6周放置皮埋劑(以下簡稱為延遲放置組)進行比較的臨床隨機對照試驗;由2位綜述作者獨立查閱文獻和資料的標題、摘要,對相關研究進行全文評閱,對納入系統分析的研究提取數據、比較結果和評估偏差風險;意見不一致處,與第三位綜述作者討論解決;儘可能與一些研究者聯繫,以獲取更多數據。所得數據,均經適當的統計學處理。

「產後要避孕?」產後及時放置皮下埋置避孕劑與延遲放置的比較

主要結果

1、共有3項研究、410例的資料被納入系統分析。總體而言,證據質量從“中等”至“很低”。存在的主要不足,是不夠嚴密和偏差風險(與未採用盲法相關)。

2、及時放置組的初始放置皮埋劑的避孕率(Initiation rate of contraceptive implants)要顯著高於延遲放置組,相對危險度(RR)為1.41,95%可信區間(CI):1.28-1.55(3項研究、410例,質量證據:中等)。

3、兩組之間,在皮埋劑放置後6個月時的續用率無顯著差異(RR為1.02,95%CI:0.93-1.11;2項研究、125例;質量證據:低)。同樣,兩組在皮埋劑放置後12個月時的續用率也無顯著差異(RR為1.04,95%CI:0.81-1.34;1項研究、64例;質量證據:很低)。

4、及時放置組在放置後6周內異常陰道出血的天數要多於延遲放置組,均差(MD)為5.80天,95%CI:3.79-7.81(1項研究,215例;證據質量:低)。及時放置組在放置後6周內其他不良反應(噁心、脫髮、毛髮豐富、頭痛和痤瘡等)的發生率也高於延遲放置組(RR為2.06,95%CI:1.38-3.06;1項研究,215例;證據質量:低)。然而,由於所分析的臨床試驗未採用盲法,對放置6周內副反應發生的報道也未進行客觀評估。

5、兩組之間,在放置12個月時陰道不規則出血、大出血或嚴重腹痛等不良反應無顯著差異(RR為1.01,95%CI:0.72-1.44;1項研究、64例;質量證據:很低)。

6、根據目前的統計數據,兩組之間在以下三方面尚不能明確是否存在差異:①在皮埋劑放置6個月時哺乳情況;②在放置12個月時意外妊娠率;③皮埋劑使用者滿意度(0-10)評分(統計數據不一一羅列;證據質量:低至很低)。

鑑於上述分析結果,分娩後出院前放置皮下埋置劑,可作為產後落實避孕措施的方法之一。

備註:

1. 世界衛生組織的《避孕方法選擇的醫學標準》第五版(2015):哺乳婦女產後六週以內放置皮下埋置避孕劑分級=2,產後≥6周分級=1 ;不哺乳婦女產後21天以內分級=1。(WHO的分級指標:1和2為適用,3和4為禁用)

2. 我國避孕方法知情選擇的指導意見:單純孕激素皮下埋置劑在產後應用時,哺乳者可在產後6周以後放置;非哺乳者產後即可放置。

文獻來源

1、Immediateversus delayed postpartum insertion of contraceptive implant for contraception- Sothornwit - 2017 - The Cochrane Library - Wiley Online Library 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1002/14651858.CD011913.pub2/full

2、WHO. Medicaleligibility criteria for contraceptive use – 5th ed. 2015

3、中華醫學會計劃生育學分會.臨床診療指南與技術操作規範 -- 計劃生育分冊. 第29-38頁,人民衛生出版社2017修訂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