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违法行为逃不过环保督查

案例名称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福圣金属处理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主要违法行为5台燃煤铝型材挤压炉及1台机械打砂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违法企业所属行业金属制品行业执法情况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未经验收5台燃煤铝型材挤压炉及1台机械打砂机生产;罚款:处以4万元的行政处罚。案情回顾2017年3月15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高要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5台燃煤铝型材挤压炉及1台机械打砂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2017年3月20日,市环保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7〕26号),责令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经验收5台燃煤铝型材挤压炉及1台机械打砂机生产。2017年3月24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7〕5号),在规定的期限内,该厂没有提出陈述申辩。2017年4月6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7〕22号),对该厂处以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厂已于2017年4月20日缴纳罚款。2017年5月18日,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后督查,该厂5台燃煤铝型材挤压炉及1台机械打砂机已停产,并已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报告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违反的法律本案中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福圣金属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处罚的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2.8“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案的启示本案中,经执法人员的调查,福圣金属处理厂在2007年12月经高要区环保局审批后开始建设,2011年5月通过高要区环保局的验收,2014年该厂建设5台燃煤铝型材挤压炉及1台机械打砂机,但均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该厂违法事实清楚,自由裁量适当。自2016年开始,我市全面开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保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项目,以不牺牲环境质量、不增加环境风险隐患为要求,按照“先停后治”和“补办一批、备案一批、整治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体现了政府落实违法违规项目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共赢的决心。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除了政府的重视,还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企业作为污染物排放的主体,不能再有侥幸与观望的心态,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法律法规去组织生产、完善工艺、严格环保责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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