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法庭是什么机构?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机构吗?

早在18世纪中叶,国际上就已开始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1899年,有26国代表出席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并于1900年在海牙成立了“常设仲裁院”。至1945年,参加仲裁院的有45国,中国是其中之一。但是很快这个机构的重要性就被联合国国际法院取代了。

海牙国际法庭是什么机构?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机构吗?

一次大战后,国际联盟于1922年2月设立了“常设国际法庭”,还制定了法庭规约。二次大战结束前夕,美、英、苏、中四国商议成立联合国组织时,也拟定重新设立一个国际法院,以替代原国联常设国际法庭,并起草制定了国际法院的规约。

1946年5月,国际法院又制定了执行规约的细则——“法院规则”。1946年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国际法院。它是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构之一。

海牙国际法庭是什么机构?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机构吗?

按照宪章和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国家的诉讼,而不管个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即使某一国公民的一大笔私人财产遭到别国侵占,受害人除非通过本国政府出面提出申诉,否则国际法院也不理睬。

凡联合国会员国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会员国若愿接受安理会所规定参加规约的条件(如承认法院规约、承担义务、按比额承担法院的经费等),也可成为规约当事国,如瑞士虽然至今不是联合国正式会员国,但它声明愿接受上述条件,已于1948年成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既非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如需诉讼者,只要先向法院书记官长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承诺遵守判决,并承认安理会有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力,也可在该法院进行诉讼。

海牙国际法庭是什么机构?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机构吗?

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其中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院长主持庭审。院长不能出席时,由副院长主持。如院长、副院长均不能出席时,则由出席法官中资历最深者主持。

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当事国在法院无本国籍的法官,可以选派一名法官参与该案的审判,这类法官称为“特设法官”,亦称“专案法官”或“选派法官”。特设法官只能参与他被选派参与的案件的裁判,而且必须具备正式法官的资格。

海牙国际法庭是什么机构?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机构吗?

法院设有一个书记处,由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各一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书记官长在院长的指导下负责法院的行政工作,也是各国政府与法院联系的渠道。

国际法院的15名正式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独立投票选举产生的。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和其它规约当事国均可参与法官的选举。法官的选举工作一般在联合国大会期间的大会和安理会同时进行。大会和安理会各自举行无记名投票,以同时获得两机构的绝对多数票者为当选。安理会选举法官时无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之分,因而不存在大国使用否决权问题。尽管如此,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构一样,往住有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的国民当选,这虽然在宪章或规约中并无五大国必有其位的规定,但似乎也成了一种惯例。

规约明文规定,法官在任期内如无特别原由不得随意撤换,如确认为必须免职者,需经所有其他法官表决决定。法官的年薪和津贴是联合国大会决定的。在其任期内不得减少,并免交一切捐税。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