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繼承法》中,女兒和兒子一樣具有繼承權,在農村中一處宅基地如何繼承?

太極老人75319225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其實農村的房屋作為不動產,繼承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與城市的商品房的繼承還是有區別的。



主要由於農村的房屋,所佔用的承包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可以免費分得一塊宅基地建房,城市房屋的宅基地,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也就是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一般使用年限為70年。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父母,子女,配偶。也就是如果被繼承人去世,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分其名下財產,包括存款,車輛,房屋等。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可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所謂遺囑繼承就是被繼承人留下書面的遺囑,遺囑上確定自己去世後房屋由誰繼承。這種情況,即使有多個子女,只有一個房屋也沒關係。最終房屋由一個子女繼承。但是由於農村房屋是農民的宅基地確實村集體的,因此繼承人必須要求具有農村戶口,如果繼承人已經轉為城市戶口的,也可以繼承房屋,但不能修建,翻新。等房屋正常消亡之後,村集體收回宅基地。



第二種就是法定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這時候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分財產。這時候,各個繼承人可以自己協商,誰取得房屋,誰取得存款。或者只有一個房屋的情況下,一個人取得房屋的,可與其他繼承人協商,給其他繼承人金錢補償,或者各繼承人可協商其他分割房屋的方式。



最極端的情況,就是隻有一間房屋,多個繼承人都想繼承這個房屋,這時候怎麼辦呢?各個繼承人視為按份共有這一房屋,也就是誰使用,就要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佔用費,可以理解為租金。



以上所說的繼承人包括兒子,也包括出嫁女,但是現在農村常見的就是兒子侵犯出嫁女權利的繼承方式。兒子佔有房屋,卻未給出嫁女任何補償。這時候,被繼承人去世後,出嫁女就可以與兒子協商如何繼承房屋,或者出嫁女放棄繼承,由兒子給予一定的補償。


鄉村軼事


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女兒與兒子具有同等的繼承權與贍養權。如農村父輩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屬集體所有,地面建築物歸個人所有。宅基地不能繼承。地面固定建築物兒女均有繼承權。在農村一般情況,女兒已經婚嫁,祖遺固定房屋歸兒子繼承,外嫁女兒很少回孃家與兄弟爭執房產權宜。但,如遇國家徵用,或城中村改造,因此經濟利益大,在父母日常生活中,女兒對父母在精神,經濟,醫療各方面均與兒子分擔老人之贍養義務,故,根據兄弟家庭經濟基礎,女兒應能繼承分得應該分得分額。


金蛇郎君149084584


我國《繼承法》規定,兒子和女兒具有繼承父母親財產的權利,同時也規定兒女也一樣有贍養父母親的義務。

但是,在咱們農村,農民的宅基地所有權都歸集體所有,而且是一戶一宅,大家自己只有在集體分配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居住的權力,宅基地不同於房屋,不是個人私有財產,所以子女們一般不存在繼承權。

不過你父母親宅基地上房子是屬你們父母親私有財產,兒女們都有繼承父母親財產的權力。

不過按照農村歷史傳統與風俗習慣,養兒防老,過去父母親養老一般以兒子為主,女兒為輔,父母親在世之時,田地一般由兒子們代替耕種,兒子每年供應父母親糧食,至於山林菜地父母親能管理能種更好,管理動了也歸於了兒子們名下,瞻養老父母親之事情大家一起共同來承擔了。

至於說到女兒瞻養父母親之事,女兒出嫁以後,戶口已經遷出,一般在孃家不再享有三權了,也再多是在父母親老了,病倒了,女兒才回家共同伺候一下父母親,至於說到父母親去世以後,他們的安葬用也不必要要女兒承擔,也是兒子們承擔一切安葬費用。

所以說呀,女兒在咱們農村一般都不享受繼承父母房屋財產的權力,那宅基地就更不用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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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七星92070701


農村宅基地的繼承,要看女兒與兒子的戶口性質。如果女兒與兒子都是這個家庭的農村戶籍人員,即意味著女兒與兒子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有權繼承父母的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且女兒與兒子對宅基地及其房屋的繼承份額是相等的。如果女兒或兒子中有一人為農村戶籍,那麼,父母親留下的宅基地及其相應份額的房屋,由其中具有農村戶籍的子女繼承。在農村宅基地再次確權前,農村戶籍人員繼承的宅基地可保持現狀。農村宅基地再次確權時,將根據家庭農村戶籍人員人數狀況重新確定。城鎮戶籍的子女雖然對父母留下的宅基地上相應份額的房屋有權繼承,但不能對繼承的相應份額的房屋進行確權、過戶、辦證,對繼承的相應份額的房屋只有居住權、使用權。如果女兒與兒子都是城鎮戶口,那麼,對父母親留下的宅基地房屋,由女兒與兒子共同繼承,但不能對宅基地主張繼承權,待這些繼承取得的房屋自然


滅失後,對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也就自然終止。


徐國良律師


宅基地本身是不能被繼承的。能被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並不是農村村民的個人所有。但是宅基地上村民所建的房產,根據現在“房隨地走”的原則,誰建的誰就天然地成為房產的所有權人,子女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產。


有遺囑的話,遺囑優先。

如果在生前立下真實有效的遺囑,在財產繼承上,將以遺囑上被繼承人的意願進行財產繼承。根據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所表述的意思,宅基地上的房產給誰、怎樣分配都可以自由決定。

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規則

遺贈的情況跟遺囑是一樣的,只要真實有效,完全是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決定分配。就不再討論了。

按法定繼承的話,第一繼承順序分別是:父母、配偶、子女。這個順序裡的人只要在世而且不放棄繼承的話,都可以參與到繼承中。另,子女繼承不分男女,除非一方明確表達放棄繼承(例如簽訂書面協議等形式),否則都有平等的繼承權。根據子女對被繼承人的孝順程度,即有沒有盡到扶養義務,或子女的生活狀況等具體情形,可以適當地少分或多分。

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多菌孢子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女兒和兒子都具有平等的繼承權,並且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丶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你所說的農村中的那處宅基地屬於不動產,是重要的遺產,女兒和兒子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擁有繼承權。現在的問題是,農過的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其所有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說你女兒和兒子只擁有農村這處宅基地上建築物也就是房屋的繼承權,而不具有宅基地的繼承權。不知你明白了沒有。


葉公來幫忙


如果趕不上政府拆遷 那點宅基地不值多少錢 按傳統就是兒子繼承了 女兒也沒有來要的 如果是城中村 趕上拆遷 有鉅額賠償款 開通的孃家人可能會分給女兒一部分 如果不是有太大的懸殊 女兒也不會斤斤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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