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宜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宜賓5家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案件公示,公示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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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違反了《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室內微小氣候、飲用水、採光、照明、噪聲等各項衛生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衛生標準和規範要求。)
處罰依據:依據《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行政處罰日期:2018年7月4日
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人民幣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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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違反了《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對水質檢測1次,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及衛生規範時,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對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處罰依據:依據《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行政處罰日期:2018年7月17日
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人民幣 4000元。
行政處罰日期:2018年7月18日
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人民幣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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