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無故離職,老闆無奈花1.5萬元請人救急

快遞員無故離職,老闆無奈花1.5萬元請人救急

快遞員無故離職,快遞代理點老闆只能找人應急派件,從而產生了1.5萬餘元的應急派送費。為了討回這筆費用,代理點老闆將離職的快遞員告上了法院。

許某在金壇經營了某快遞公司的一家代理點。2016年3月,許某為了代理點的快遞派件業務,與快遞員姜某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區域承包協議,由姜某負責許某代理範圍的某一片區。許某按照雙方協議的內容,對姜某進行了業務指導和培訓,快遞的派件工作順利進行。

當年12月30日,姜某沒有和往常一樣來到代理點派件,電話多次聯繫也未果。

快递员无故离职,老板无奈花1.5万元请人救急

看著大量快遞積壓倉庫,許某找到了曾經為自己派過件的錢某提供應急派件服務。應急時間從姜某離職的次日一直持續到2017年2月10日,產生了應急派送費1.5萬餘元。

許某認為,如果不是姜某沒有按照協議要求,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自己,這筆應急派送費也不會產生,因此訴至金壇法院,要求姜某返還墊付的派送費。

這筆應急損失究竟由誰來承擔?

承擔多少?

快递员无故离职,老板无奈花1.5万元请人救急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許某與姜某這份快遞區域承包協議的性質。

法院審理認為,許某招用姜某為其在一定區域內派送快件,對其進行一定的管理,按派件件數支付姜某相應的勞動報酬,符合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因此,雙方雖然簽訂了名為“承包”的協議,實則為僱傭關係。

我國法律對僱員受害和僱員侵權有明確規定,對於僱員致僱主損害的賠償則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如果僱員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免除僱員的責任,是對僱主利益的侵害,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過錯原則。在僱員無惡意或故意的情況下,應堅持有限賠償和適當賠償原則。

法院審理認為,姜某未按協議約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僱主,這種通知義務的不履行,不足以認定姜某對許某損失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但這種行為仍然屬於違約行為,且與誠實信用原則相悖,客觀上對許某的經營活動產生了不利影響。結合事發原因、姜某的賠償能力、工資水平以及雙方的地位、風險控制等因素,

法院最終酌定姜某賠償許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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