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引發森林火災 主動補植復綠獲輕刑

近日,羅甸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以失火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楊某因用火不慎導致森林火災,同月25日,被告人楊某主動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相關事實。案發後,楊某及其家屬主動與所屬村委會及群眾協商賠償、補植復綠事宜,得到了諒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用火不慎而過失引起山林火災,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失火罪。鑑於到案後,被告人楊某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能主動與受害方協商賠償取得諒解,且在火災發生後能立即撲救、通知家屬幫忙撲救,並已完成部分補植復綠工作,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如前述判決。(羅甸縣人民法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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