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里毆傷服務人員,賠償損失後領刑六個月

KTV裡毆傷服務人員,賠償損失後領刑六個月

近日,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姜某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晚11時許,趙某、錢某、孫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江西省進賢縣某KTV包廂內喝酒唱歌。其間,趙某因瑣事與錢某發生爭吵,進而相互辱罵並打砸包廂內物品。該KTV服務人員龔某等人上前勸阻,因此與趙某等人發生爭執。李某拿出隨身攜帶的跳刀對KTV服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和恐嚇,趙某也打電話叫高某過來幫忙。高某要求被告人姜某與他一同前去幫忙,於是被告人姜某駕車搭載高某抵達KTV門口,並在高某下車後從汽車後備箱拿出一根棒球棍跟隨其後。高某與趙某等人對龔某實施毆打時,被告人姜某在一旁觀望。周圍群眾欲上前制止,卻被被告人錢某手持棒球棍威脅恐嚇。趙某、高某等人將龔某打倒在地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經鑑定,被害人龔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KTV被損財物價值4369元。

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姜某在進賢縣某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姜某等人已賠償14000元,並取得被害人龔某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某明知高某等人結夥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仍參與其中,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法院院予以認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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