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日炎炎 松滋法院执行始终在路上

虽是法官,却不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虽非警察,有时却要昼伏夜出、天南海北追击失信被执行人……

他们是松滋市法院奔波在执行一线的执行法官。他们的工作可能不被普通人所熟知,但在银行、医院、房地产管理中心、车管所,甚至偏僻乡村,都有他们拎着装满案卷资料的公文包,脚步匆匆的忙碌身影,不管严寒酷暑都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路上。

7月9日至16日,松滋法院执行干警共拘留胡某某、许某、彭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五人,共涉及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3月,韩某某、彭某某与原债权人方某某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至签订之日起,原告韩某某拥有对被告彭某某的债权336000元,但被告彭某某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责任。2017年12月,松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彭某某返还原告韩某某借款本息336000元。

被告松滋某棉业公司、叶某某、李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毛某某借款2900000元,被告杜某某、肖某为债务人某棉业公司的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0月,被告邓某甲、刘某某、许某、邓某乙分别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后因合同到期,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毛某某诉至松滋法院。在此案中,许某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周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某因其所有的“某某宾馆”装修后支付装修款缺乏资金,于2014年2月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至2015年10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46000元。后原告数次催讨未果,遂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某某、杨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后经松滋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周某某、杨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薛某446000元。

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龚某某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被告卢某在担保人栏签字担保。借款后,被告胡某某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9日,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履行还款和担保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后松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返还原告龚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这五名失信被执行人均未按期还款,在申请人向松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松滋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胡某某、许某、彭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五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仍未履行,因此,在知道他们的下落后,松滋法院执行干警便对其依法实施司法拘留。

被拘留后,失信被执行人在心理和身体上都经受着极大的煎熬,纷纷表示自己法律观念淡薄,没有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引起重视,并表示会尽快想办法履行,争取早日解决问题。(周姚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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