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帳戶收款的稅務風險

個人賬戶收款的稅務風險

案情簡介

2013年至2014年期間,黃某某擔任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戶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佔該公司同期應繳納稅額的97.17%,且該公司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後仍未補繳稅款。

黃某某最終被認定犯逃避繳納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個人賬戶收款的稅務風險

法眼觀察

1、私戶收款,風險激增

一方面,通過私人賬戶收款來逃避繳納稅款的方式,其實是有較大風險的。一方面,金稅三期之後,稅務稽查力度在逐漸加大,除了公司賬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也納入稽查範圍。事實上,現行的金稅三期系統有自動預警功能,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後,稅務機關對於檢查企業的經營情況、發票情況、納稅申報數據等是否真實,都是通過大數據對比分析。如果出現數據異常,系統就會自動預警,稅收管理人員自然就會關注到。

即使收款賬戶是公司財務人員,那也難以避免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列支就難免混亂。金稅三期之後大數據可以抓取第三方數據。例如,本月該企業的用電成本激增,稅務局可以通過調取電力公司數據來進行相應驗證。這只是一個第三方數據的縮影,稅務還可能取數來自工商局、統計局、社保、證監會、交易所、商務局等第三方部門。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當代收款人與公司發生矛盾時,代收款人可能不同意將全部公司款項予以返還,也會導致糾紛產生。

2、逃避繳納稅款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應地,《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就本案而言,黃某某通過個人賬戶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進行逃避繳納稅款,最終的效果是公司少繳了稅款。因此,本案首先屬於單位犯罪,此外,對黃某某,雖然不是個人逃避繳納稅款,但是因為其是實際負責公司經營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要按照逃避繳納稅款罪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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