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宝玉、白福军、郑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732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宝玉、白福军、郑国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尚欠23.732万元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12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宝玉
性别:男
年龄:46
住址:新密市岳村镇马寨村王家门15号
身份证号:410126********4117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3.732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838183255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閱讀更多 新密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