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的備案,但行政單位要求備案,合法嗎?有何依據?

亻睹mU536809


不合法也不合規。法無禁止即可為。

1、法無禁止即可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為了更好服務群眾和企業,2015年開展了清單清理工作,其中“權責清單”,是清理政府部門有那些權力,與之配套的責任是什麼;“負面清單”,就是清理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有什麼樣的後果。清單清理,是依據各部門的職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清理的,法律之外無清單。

2、“放管服”改革中,目前正在進行的“減證便民”事項清理,就是為了杜絕出現“奇葩證明”,讓群眾和企業反覆跑路。一些不必要的證明,可以由部門之間相互證明的事情,以及公開的證明信息,一律要予以取消。目前,這項工作由各部委統一清理後,頒佈實施。

3、其它還有配套實施的“群眾和企業最多跑一次”事項清理,“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等工作,都是為了簡化辦事程序,讓政府多跑路,讓群眾少路腿,優化服務,建設服務型政府。


真寧腔調


行政機關要求行政相對人辦理備案程序,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理備案程序,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要求辦理備案,於法無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當出庭答辯並提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我是律師,願意回答法律問題,請關注我的頭條號,歡迎評論互動,請給我多點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