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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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人社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日前已形成了第一批“黑名单”。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怎样产生的?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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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标准是: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如何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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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规定: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黑名单”是怎样产生的

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人社部门及时作出列入决定,并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同时向上级人社部门报送。

各地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

各省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向人社部报送今年以来本辖区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社部对各地报送的“黑名单”进行梳理,确定首批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黑名单”。

上了“黑名单”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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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主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都将受到限制。具体包括: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

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同时,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其失信成本。

全国总工会:5年为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301.3亿元

2016年9月,全国总工会参与制定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印发《农民工工作规划(2016—2020年)》。

2013年至2016年,全国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508.4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301.3亿元;帮助2458.4万人次农民工平安返乡;组织专业律师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5000多万人次。

关注农民工职业病防治,联合10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联合有关部委开展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春潮行动”“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活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升学历和技能水平,推动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

各级工会围绕切实维护农民工就业培训、工资报酬、社会报酬等合法权益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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