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宪政”的事儿

《失落的文明》系列第4篇:中国“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提出了“民主宪政”思想

皋陶,先不说他是谁了,有没有不查度娘,就能一口读出它的正确拼音的?不关注中国历史的,我估计多半不知道它的正确读音。他叫“gāo yáo”,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司法奠基人和开创者之一,4000年前舜帝钦命的司法官,也是舜帝最核心的幕僚之一,正是这位先祖,开创了一系列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法理思想。

中国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宪政”的事儿

通过前两篇的简述,大家知道舜帝承接尧帝的衣钵,主要的使命就是通过“和”的方式推广“德”“天”思想,强化尧帝建立的华夏共同体。当然推广“德道、天道”,对于万邦来讲都是利大于弊的,也是通过大多数邦国协商一致形成的强制性规章制度,但是推广过程中难免遇到不接受或公然反抗的,这就需要构建“强制执行机制”,即:建立司法。皋陶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在司法领域最伟大的思想家,为华夏共同体制定了诸多先进的法度。

首先,关于刑律的制定和执行,他提出两个核心理念,即:“以刑弼教”和“刑期于无刑”,这两个理念,至今都在延用。通俗的讲,就是:刑罚的目的不是惩治,而是辅助教育,刑和教是相辅相成的,刑的最终目的和教是一样的,天下人人都遵守礼义廉耻,最终没有可刑之人,刑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他强调掌握强力机构的君王或管理者,不能迷恋于刑,而荒之于教,应当尊重和发挥各种伦理规范的作用,引导和实现民众的自主治理,尽量少用刑,教为主,刑只是辅助,在基层应该更加重视“人伦五常”的教化,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只有在社会最小单元-家庭成员之间达到和谐相处,整个大社会才可能达到和谐共荣。刑是相对于不守教化者而立,旨在通过反面向民众揭示什么才是对的,短期内不易实现无刑,但司法者和治国者应当有这样的意识。关于这个理念阐述,在《尚书·大禹谟》中有记载:“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不犯于有司。”

中国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宪政”的事儿

第二、他提出“道德”和“权力”应该相匹配的法度,用现在的话讲就是“厚德载物”,上至万邦共主,下到普通百姓,你执掌的权力必须与你的道德匹配才符合天意,有多大的德行配多大的权力,否则就是逆天行事。他把德概括为九德:“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具备三德有资格做大夫,六德可成诸侯,王必须拥有九德。“德”与“位”相匹配,它的意义在于,让人事治理变得更简单、客观,一个人合不合适胜任这个职位,首先看他的德行够不够,德行不够就pass,没有回旋的余地,这样你拥有的荣誉、权力和地位,是通过你的德行换来的,不是拿钱买来的,也不是君王恩赐的,它们不依附任何外力,除非你的德行不够了,否则没有人能剥夺你拥有的这些,这和封建有着质的区别。

第三、他提出了“天工人代”的天道治理理念,通俗的讲,就是为了使得天下治理有效公正,就必须依照天意设立几种必要的官职,这些官职君王没有兴废的权利。“德位相匹配”和“依照天意设官”是“虚君共治”理念的核心支柱,为防止君主独裁而立。治理国家需要的官职是客观的,能胜任官职的人也是客观的,不因君王的意志和喜好而随意变化,君王的作用只是辅助实现这些对应关系。

中国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宪政”的事儿

第四、提出“天叙有典,人法天道”理念,他讲人世间的一切秩序都是依据上天的安排而客观设立和存在的,这些客观规则高于任何人,人是受命于天,效法天道而行,能代表普遍人性的诉求就是天道,万民为天之耳目。这一提法也有多重的宪政意义,首先、强调客观规则高于任何人;其次、强调客观规则合乎天道,具有正当性,那些依据个人喜好或激情而设立的规则不具有正当性;第三、赋予人民监督的权力,君王或管理者必须接受万民的监察,强调普遍的人性诉求能反映天道,君王或管理者推行的制度合不合天道,具不具备执政的正当性,观察绝大多数老百姓是拥戴接受,还是反对便知。

中国司法先祖,4000年前就做了“民主宪政”的事儿

先祖皋陶,以其卓越的法理思辨,为探索华夏共同体的有效治理殚精竭虑,他所强调的优良治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包括王在内的任何人,都必须虔敬地尊重和遵守客观规则”,至今读起来都闪耀着人性和宪政的光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