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標局以《商標法》第十條駁回的商標!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文,開展打擊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的行為,主要打擊對象是:那些曾經申請過商標,且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而被駁回的商標申請主體!

也就是說,那些因為“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而沒有註冊成功的商標不能繼續使用了,否則將會受到相應懲處。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根據《行動方案》的內容來看,本次“行動”的第一階段是從“2017年以來申請的,在審查中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禁用條款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

所以,曾經申請過商標被駁回的申請人要注意了,看看自己正在使用的商標是否是去年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而被駁回的了,如果是,請立即停止使用!商標局會從商標數據庫中檢索彙總2017年以來申請的,審查中以《商標法》第十條駁回的清單中進行整理分析,形成排查清單。

那麼,《商標法》第十條的禁用條款規定有哪些呢?請看: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實際上,除了《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禁用條款以外未被核准註冊的商標,是不是就可以隨意使用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作為一個商業主體,商標註冊是企業發展的基礎一步,沒有一個成功註冊的商標,穩定性太差。一旦發生商標糾紛,就會陷入被動,尤其是被侵權時很難有效維權。所以,未取得商標證書的商標,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僥倖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綜合來源商標圈、商品分類表等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溫馨提示】文中部分圖片來源網絡,版權屬於原作者。若有不妥之處,請留言告知,感謝!

紧急通知!立即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驳回的商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