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吧吸菸,管理者和吸菸者分別如何處罰

觀點一:在網吧吸菸者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進行處罰。

觀點二:不應該對吸菸者進行處罰,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對網吧經營者進行處罰。

□蔡 毅 周 誠

案情簡介

近年來,網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不少是因為上網者在網吧吸菸時不慎造成的。因為網吧屬於人員密集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往往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某派出所對轄區網吧例行檢查時發現有兩名靠近收銀臺附近的上網人員在吸菸,後將吸菸人員和網吧經營管理人員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取證。

意見分歧

針對本案法制部門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對吸菸者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二種意見是不應該對吸菸者進行處罰,處罰的對象應該是網吧經營者,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法理評析

筆者認為適用什麼法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必須弄清楚該法律調整的對象是什麼,消防法調整的對象是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上網者在網吧吸菸造成火災事故時有發生,可見,吸菸者是消防法調整的對象。

那麼對吸菸者應該如何處罰呢?網吧經營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菸標誌的可以給予處罰。因此,對網吧從業人員而言,有義務也有權利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內製止上網人員吸菸,當然從業人員自己也不能在營業場所內吸菸。具體到制止的方法,筆者認為無論是經營業主,還是網管、收銀員等,都應該主動在網吧內巡視,發現並及時制止場所內的吸菸行為。如果上網者不聽勸阻甚至態度惡劣的可以通過報警解決。

假如上網者在上網的過程中吸菸沒有被網吧經營管理人員發現,說明網吧經營管理人員沒有履行或者沒有認真履行相應的職責,那麼既可以對吸菸者適用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同時也可以對網吧經營者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倘若網吧經營管理人員發現吸菸者後,及時進行了制止,但是吸菸者拒不配合,那麼可以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認定為“情節嚴重”,對吸菸者處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兩名上網吸菸者位置就在收銀臺附近,網吧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應該也不可能沒有注意到他們吸菸的行為,說明網吧的經營管理人員並沒有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針對吸菸者可以適用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同時對於網吧經營者可以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發現吸菸不予制止,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罰款給予處罰。

(作者單位:江西省萬年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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