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品或者服務的間接宣傳應否依照《廣告法》規制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间接宣传应否依照《广告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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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品或者服務的間接宣傳應否依照《廣告法》規制

黃璞琳

有人認為,《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商業宣傳、商業廣告,僅限於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能、質量、價格等所作的直接宣傳介紹,不包括對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等相關因素的宣傳介紹,即,不包括對商品或者服務的間接宣傳。

2018年5月23日,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杭州方林富炒貨店絕對化廣告用語案作出(2016)浙0106行初240號一審行政判決書認為,廣告法中的“介紹”包括直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也包括介紹商家形象等間接宣傳,因為間接宣傳的目的和作用仍然是使消費者對商家認可,從而購買其商品或者服務。本文贊同西湖區人民法院前述觀點。

實際上,《廣告法》第二條對“商業廣告”作界定時,是規定“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舉的虛假廣告情形,就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也是明確禁止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本文認為,《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商業宣傳信息,包括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只要是可能對交易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商品服務相關信息,包括單純介紹生產經營者規模、商譽、傳承的信息,生產經營場所位置、環境信息等,都屬於《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範圍。例如,商品房價值不僅取決於其自身品質,也受到其周邊環境的影響。房地產廣告中,有關房地產周邊的環境情況、交通等市政設施、教育醫療資源、文化娛樂資源等情況的介紹信息,也是間接介紹其房地產項目情況,對商品房交易會產生實質性影響,所以,此類信息介紹也應當受到《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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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间接宣传应否依照《广告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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