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該不該還借女方父母的錢?

趙國愷


還是要還的,但分幾種情況。一是借款用於你個人的經營或與家庭無關的個人支出,應由你個人還。二是借款用於家庭支出,應由夫妻共同歸還,離婚財產分割時要分割清楚各還多少。這屬共同債務要在離婚時分割清楚後才還。如是第一種情況,則女方父母可隨時要求還,不受此限,當然還要看借款時有無合同約定還款時間。估計你們雙方沒打借條,女方父母有權要求離婚期間還。

補充前述,是否構成夫妻共同財產是15萬借款該怎麼還的關鍵。①如領證前買的房,又登記在你個人名下,是你個人債務。②如領證後買的房,構成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父母借款可視作女方出資,不論房產登記是否有女方名字。即便是①女方也可主張屬共同出資。關鍵看離婚財產分割時雙方的要求,你要房就還錢,不要房可協商不還錢。


東方雲言1


既然說了是買房期間借的十五萬,那麼可以理解為十五萬用於買房。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房子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如果你把借來的十五萬當自己的資本來爭取房子的權重時,那麼你是要還給女方父母十五萬。但是如果女方把十五萬當做她來爭取房子這一財產的籌碼時,那就可以不還。

如果你是把借來的十五萬部分用來買房。買房的那部分參照上面做法。那麼剩下的那部分你應該要還給女方父母的。答題裡有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可以還一部分。但是我認為不應該,這對女方父母不公平,因為女兒嫁出去了,父母在就沒有繼續義務繼續向女兒提供生活開銷費之類的說法。

另外結婚了女兒家出去了。夫妻雙方是一家,女方父母是一家。一家向另一家借錢,怎麼能夠不還?雖然離婚了,女方可以回到父母家重新成為一家人,但是你不屬於這家人。即便男生在婚姻期間將這部分沒用於買房的借款交由女方管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也應該由男方還。聽著不合理,但是在這部分費用可以視作男方的一種特殊收入,然後把錢交給女方(婚內的妻子)打理家庭生活之類,這很正常。比如現在很多男方都是把大部分收入交給妻子管理,用於開銷。總不能離婚了,再向妻子要回這筆錢吧?

當然如果婚內期間沒有用完十五萬,剩多少女方應該拿出來,這部分你可以要回當做還款的一部分。

以上就是我看法。不足處歡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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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5萬塊錢是該還的,但因是婚姻存續期間借的錢,所以還多少錢分如下情況:

▶這筆錢是用於你個人的開支,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和經營的開支。即你買的房子屬你一個人,不是和你前妻的共同財產。就需要你還15萬。

▶這筆錢是用於購買婚房,屬夫妻共同債務,離婚了前岳父岳母主張債權是沒問題的,但不需要還15萬了,根據你們和前妻的具體情況分割財產和債務,在通常情況中,是平分債務,這樣的話就需要還7.5元。

此外,還要注意有無約定還款時間、利息等。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那是可以隨時主張債權;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沒有利息。


四川天作律師事務所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房子給了女方可以不用還,如果房子歸你了,錢必須還,打官司你必輸。到時候法院去執行多丟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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