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签订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享有形成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以下几种:

1、欺诈

欺诈是指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使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而作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

2、胁迫

胁迫是指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违背。

4、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法条链接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