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后的责任问题

如今生活条件好了,很多家庭都有购车的打算,提高生活水平,但是买车后支出也增大了好多,增加的不仅仅是油费、保养费、保险费,增加的还有道路上的风险。现在每天发生大量的交通事故,其中有部分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在大部分老百姓的理念中,只要大车与小车或行人相撞,那么就应当大车负全责或是负主要责任,在法治社会是依照法律划分责任的,那么一旦发生事故相应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后的责任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后的责任问题

以下介绍几种情况:

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减轻责任情形,机动车一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过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后的责任问题

3. 受害人故意的,比如碰瓷,利用机动车驾驶人的恐惧心理来骗取钱财。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后的责任问题

法条链接: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有过失】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优者危险负担】

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八十九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扩张解释为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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