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行方便」容留他人吸毒,這對男女栽了

很多時候,與人方便是人之常情,但是對於“癮君子”而言就不是那麼回事了,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之便利,比自己吸毒的罪過還大。在法律面前,這種“方便”要承擔極大的代價。這不,高新區就有一對青年男女,為了這種“行方便”被告上法庭:

為“行方便”容留他人吸毒,這對男女栽了

案例

近日,高新區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女)、章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人周某在2018年5月期間,先後多次在自己高新區住所房間內容留包括被告人章某在內的多名吸毒者吸食冰毒;而在去年12月期間,周某多次在章某住宿的賓館房間內一起吸食冰毒。

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章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二人提起公訴。

為“行方便”容留他人吸毒,這對男女栽了

法條鏈接

為“行方便”容留他人吸毒,這對男女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01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2 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3 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04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5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6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07 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檢察官提醒

為“行方便”容留他人吸毒,這對男女栽了

部分案例中,即使涉案人沒有參與吸毒,但只要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就構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實行行為是提供場所的行為,並不要求自己也參與吸毒,所以大家千萬不要為了“與人方便”不分是非對錯就為吸食毒品者提供場所,否則就有可能觸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那麼哪些行為屬於提供場所呢?

01 提供自己開的KTV;

02 提供自己開的賓館;

03 提供自己的出租房;

04 其他為吸食毒品者提供相對隔離和封閉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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