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与人方便是人之常情,但是对于“瘾君子”而言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之便利,比自己吸毒的罪过还大。在法律面前,这种“方便”要承担极大的代价。这不,高新区就有一对青年男女,为了这种“行方便”被告上法庭:
案例
近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女)、章某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周某在2018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在自己高新区住所房间内容留包括被告人章某在内的多名吸毒者吸食冰毒;而在去年12月期间,周某多次在章某住宿的宾馆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
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章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01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2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04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5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06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07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部分案例中,即使涉案人没有参与吸毒,但只要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就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实行行为是提供场所的行为,并不要求自己也参与吸毒,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为了“与人方便”不分是非对错就为吸食毒品者提供场所,否则就有可能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提供场所呢?
01 提供自己开的KTV;
02 提供自己开的宾馆;
03 提供自己的出租房;
04 其他为吸食毒品者提供相对隔离和封闭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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