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課堂·經典」「負罪」、「良心譴責」及其它 十三

《論道德的譜系》摘選


回到懲罰這個課題上來,我們必須區分懲罰的兩種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較恆久的特性,這種特性表現為習俗、儀式、"戲劇",表現為程序中的某一嚴格的步驟;其次是懲罰的可變的特性,這種特性表現為意義、目的,表現為對形成這種程序的期望。以此類推,這裡沒有別的前提。依照恰才闡述過的史學方法論的主要觀點,程序本身就會成為某種比它在懲罰方面的用途更為古老、更為早期的東西,而它在懲罰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給、被強加給早已存在著的、但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是多餘的程序的。簡言之,事情並不像我們的天真的道德和法律起源家們一直想像的那樣,他們以為創造程序是為了懲罰,就像人們以為創造手是為了抓東西一樣。

說到懲罰的另外那個特性,那個可變的特性,也就是懲罰的"意義",在晚近的文化階段(比如說在當今的歐洲),懲罰事實上早已不只是意義單一的概念,而是多種意義的組合。懲罰的全部歷史,它的為各種不同的目的所用的歷史,最後都集結為一體,難以分解,難以剖析,而且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對它根本無法下定義。我們現在沒法斷定,執行懲罰本來是為了什麼,所有對全過程進行了符號式的壓縮的概念都逃避定義,只有那些沒有歷史的概念才能夠被定義。可是從早些時候的一個研究看來,那個"各種意義"的組合倒還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們現在尚且可以看到,組合的各因素是怎樣根據每一個別情況改變它們的價值的,而後又是怎樣重新組合,使得有時這種因素、有時那種因素壓倒

其它因素,躍據主導地位的。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單一的因素(比如說威懾的目的)也可能揚棄所有其它因素。為了使讀者至少了解懲罰的"意義"其實是多麼不確定、多麼次要、多麼偶然,並且使讀者瞭解,同樣一個程序是會怎樣地被利用,被解釋,被裝扮,以便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務,我在這裡列了一個提綱,這是我從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資料中抽象出來的:

「微課堂·經典」“負罪”、“良心譴責”及其它 十三

為了消除破壞的危害性,防止進一步的破壞而實施的懲罰。

為了以某種方式(甚至用一種感情補償方式)向受害者補償損失而實施的懲罰。

通過懲罰來孤立破壞平衡的一方,使失衡現象不繼續發展。

利用懲罰使那些懲罰的決策人和執行者產生恐懼感。

通過懲罰抵消犯人迄今享受的優惠(比如強迫他去礦山作苦役)。

用懲罰來排除蛻化的成員(在有些情況下排除整個族系,例如根據中國的法律,這是一種保持種族純潔的方法,一種維護社會模式的工具)。

把懲罰當作慶賀,也就是說對終於被打倒的敵人實行強暴和嘲弄。

通過懲罰建立記憶,不論是對受懲罰者而言(即所謂對他實行"改造"),還是對於目擊者而言。

懲罰作為當權者要求犯人支付的一種酬金,因為當權者保護了犯人免受越軌的報復。

只要強悍的種族仍然堅持報復的自然狀態,並要求把這種自然狀態當作它的特權,那麼懲罰就要和這種報復的自然狀態進行調和。

用懲罰向那個和平、法規、秩序和權威的敵人宣戰,並且規定戰爭規範。據信這個敵人危害了集體生活,背棄了集體生活的前提,人們將把這個敵人當作一個叛逆者、變節者、破壞和平者,用戰爭賦予人們的工具和他作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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