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该不该“伙起”用钱?男子起诉前女友想要回15万转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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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该不该“伙起”用钱?男子起诉前女友想要回15万转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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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相互转账随意而频繁;

恋情结束,

男方却想把转出去的钱要回。

你觉得合理吗?

近日,成都新都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12月底,小朱(男)和小李(女)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小李的银行卡上转款15万元。2016年9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小朱说那15万元是他借给女友的,想让小李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现场,小李承认小朱曾给她转账15万元,但是否认这笔钱是借给她的。“他的银行卡是在外地办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义办了张卡,在里面存了15万元。”小李说,“这张卡一直是他拿着在用,里面的钱也是我们谈恋爱时一起花的,并不是转给我的。”

关于此案,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朱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朱某除提交转款凭证外,未出示其他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且在转款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热议

男方太渣不要脸?

@益生菌Grace:他把钱转给女朋友,然后用女朋友的卡消费,分手后声称是借款要求索回。这是赚人又赚钱啊

@飘叶51020:把钱打给女的,然后卡自己拿着,他也花了,然后分手要还全额加利息。这个男的太无耻了吧

@行景森:偷鸡不成蚀把米!把钱打到女方卡上,自己拿着卡付款装逼,分手了原形毕露,还想要本金利息,搞得跟自己没花似的,下次长点脑子,法院要证据的

判决有失公允,

应要求女方证明钱是一起花的?

@思柔雅南:在男女发生矛盾的时候,男方是弱势群体

@懒狒儿:这法院真奇怪,应该让女的证明是一起花的,要不就是不当得利!

@Mia-Queen66:15万不是小数目,如果钱到手就分手、那个是不是也很可怕呢?女方也应该证明钱是怎么一起花的才算公正

所以,不要轻易大额转账给对方?

@暴躁妇女草泥马:4月给的15万,9月就分手……所以,不要轻易大额转账给对方

@九乱s:同学们,做笔记了,女朋友找你要钱,请喊她打借条,不然这钱就永远不是你的了。

@happy友哈巴赫:要是有重大要事,并且能证明,打好借条倒可以考虑,毕竟不是夫妻,有些责任我不需要承担,但要事为了玩而借钱,那只能说祝你找个有钱人

其实,

恋爱分手因为钱财惹出纠纷的,

并非仅此一例!

和前男友共同还房贷5年打了水漂

80后的李女士从事设计工作,2017年和前任男友分手了,“我们两个都来自小县城,开始恋爱时,大家都是刚出来工作,也都没什么钱,所以钱都是一起用。”她告诉记者,“刚开始是你用一点、我用一点,2012年,他家里出首付给他按揭买了一套房子,他就把工资卡给了我,我每个月伙着自己的钱,还房贷、交水电气,处理家里所有的开销。”

最终,这段恋情还是以分手画上了句号。

分手后,李小姐原本希望男方能做一些补偿,“这几年还房贷,我也是出了力的,房价涨了这么多,我觉得自己应该有得到一定的补偿。”不过,询问律师后,李小姐最终还是放弃了,“因为律师说要回来的可能性很小,没有协议也无法证明这些事实。”

小伙分手后拿着转款凭证起诉前任女友

2016年5月,宁波海曙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个小伙子,32岁,本地人,起诉的是一个23岁的外地姑娘。

男方说,他跟女方2015年4月认识,认识后女方就以各种借口向他借款,到今年3月,一共借走了35万余元。今年4月,两人分手。此后,他多次向女方催讨借款,都被女方推诿拒绝。迫于无奈,他只能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男方手中没有借条,只有30次的银行转账记录,此外他还截屏了和女方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

综合各方证据,法院认为男方打给女方的35万元属于借款,判决女方应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男女朋友该不该“伙起”用钱?男子起诉前女友想要回15万转账,结果……

恋爱期间小两口浓情蜜意,

对钱财都比较心大,

一旦感情出现问题,

财务纠纷频频上演!

问题来了!

分手后,

到底哪些财务必须返还?

赠予方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很多男女都会有一些债务往来,那么男女分手后应该还钱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周冬平律师表示,“如果是恋爱期间产生的借贷,那么 应 该 返还,但这需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条、转款凭证等。”

那么如果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呢?周律师表示,那就需要看两个方面,“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他直言,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可不予返还,已经发生了赠予的法律效力;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普通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也可不予返还。

那么哪些是需要返还的呢?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彩礼,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赠与条件,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周律师分析说,“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至于恋爱期间到底应不应该伙起用钱?

法官建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管理和处置都要注意保存证据证实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伤财又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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