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从何而来?

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从何而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写道:“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关于民生保障和改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一时间,“获得感”成为一个热词。那么,新时代人民获得感的来源是什么呢?获得感主要是通过各种权利的实现来取得的,其具体来源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识。

客观层面:主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

在切实夯实人民群众生存权的基础之上,努力拓展人民群众的发展权,从而从客观层面提高获得感。黑格尔称:“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在新时代下,通过精准扶贫、基本教育改革和医疗改革、更可靠的社会保障、创新宏观调控和创业就业等一系列举措来夯实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和更加满意的收入,提供更好的教育和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及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养老制度改革等一系列举措来切实拓展人民群众的发展权,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

主观层面:主要是人民群众通过权利的实现而取得的满足感、安全感、存在感和认同感

这些主观感受,是获得感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法律所创建和维护的一套原则、规则和程序,看似只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防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剥夺和侵犯,但在实质上却在为每个人能够过上富有尊严的生活而提供一种正当性,即为人类寻求一种富有尊严的获得感提供一种制度规范。

通过发展权的拓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距离所向往的美好生活更近一步,获得极大的满足感;通过社会更加公平和正义使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社会的信心更加坚定,获得极大的安全感;通过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治理所实现的参与权来获得极大的存在感和归属感;通过共享社会治理的成果而实现的共享权来获得社会认同感。

所有这些权利的实现都是为了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实现拥有权利、富有尊严并满怀价值的生存方式,从而取得更多的获得感。只有人民群众的诉求有所回应,使每一个公民拥有受尊重的权利,老百姓才能最大限度、真真切切的体会到获得感。

作为获得感来源的客观权利的实现和主观感受的获得之间,是并行不悖、互相转化的。只有在实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些客观权利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取安全感、存在感、幸福感这些主观感受,同时,也只有将理念转化为相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促进权利的实现,人民群众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体会到更加充实、更加有保障和更加可持续的获得感。

(作者刘菁为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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