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服務」「小三」拿著遺囑上門,要求繼承亡夫的遺產,她有權這麼做嗎?

問:

小明你好!我與我先生結婚多年,也知道他在外面有小三,但為了家庭和睦,我選擇了沉默。前一段時間,我先生因為車禍走了,但這個女人不但沒有消失,反而找上門來,還拿了一份聲稱是我先生留下的遺囑,要求繼承財產。小明,你來評評理,她真的有權這麼做嗎?

答:

「微服务」“小三”拿着遗嘱上门,要求继承亡夫的遗产,她有权这么做吗?

您好,失去親人想必對您打擊很大吧,請節哀。對於您的情況,小明已大致瞭解,小明認為整個事件的焦點應該集中在:

首先,“她”能否通過法定繼承參與財產分割?答案是:“不能”。法定繼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她”則不在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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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二,“她”能否可以憑藉遺囑參與繼承?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有遺囑自由,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如果男方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讓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他的合法財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所以,未經妻子同意,是不能以個人名義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如果遺囑處分了配偶的財產份額,會導致部分無效。

此外,任何民事活動都應遵循公序良俗。當時你們夫妻並未離婚,將遺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屬無效民事行為,“她”要求繼承遺產也是於法無據的。

不過,如果是他們的子女,則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係,是直系血親。因此,他們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律上不能將其排除在遺產繼承之外。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您,同時,也希望您能儘快振作起來,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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