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檢察機關公布10件「涉企」典型案例,涉長治2起!

7月19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通報全省檢察機關“支持和服務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專項工作情況併發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崔國紅表示,全省檢察機關將繼續推進專項工作向縱深發展,辦好每一起“涉企”案件,打造“六最”營商環境。

案例一

韓書紅非法侵入住宅案

案情摘要

2017年9月1日19時許,被告人韓書紅前往被害人陳某位於壺關縣常平村的住所,多次按門鈴、敲門無人開門,遂連續踢踹大門,強行闖入院內,多次摔倒並毆打被害人陳某,嚴重侵害了陳某人身和住宅安全。

訴訟過程

韓書紅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壺關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4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21日,壺關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韓書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後,被告人韓書紅提出上訴。2018年3月1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韓書紅酒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害人陳某系山西省知名企業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社會影響較大。檢察機關嚴格證據審查,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依法快捕快訴,有力地保護了企業家的人身權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摘要

2011年7月,盧春飛、任曉琳共同設立山西中冶天誠成套設備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間,盧春飛、任曉琳經預謀,決定利用任曉琳擔任太原翊曄礦山機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翊曄公司”)設計部負責人的工作便利,秘密竊取太原翊曄公司為山西省曲沃縣立恆鋼廠等單位設計的軋機、風冷線等主機設備所需的零備件圖紙、電子數據等商業秘密。盧春飛利用竊取的商業秘密,以山西中冶天誠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太原市東方亞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述鋼廠簽訂備件加工合同,將備件低價銷售賺取利潤。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太原翊曄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22.9708萬元。

訴訟過程

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秘密一案,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指派業務骨幹,加大引導偵查取證工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有效夯實了證據體系,於2014年10月31日依法提起公訴。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盧春飛、任曉琳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盧春飛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 20萬;任曉琳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 5萬。判後,被告人任曉琳提出上訴。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生存發展,侵犯商業秘密不僅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該案系太原市首例侵犯商業秘密案,無經驗可循;被告人多年從事工業產品加工工作,矢口否認犯罪事實,案件專業性強、查辦難度大。案件承辦人轉變辦案理念,大膽創新,積極主動,引導案件偵查,固定完善證據,成功將兩名被告人交付審判,判處刑罰,有效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經濟秩序。

案例三

高曉博假冒註冊商標、偽造公司印章案

案情摘要

(一)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事實

2009年6月,被告人高曉博以個人名義註冊陽泉市城區恆源祥服裝店,在本市從事服裝零售。2012年以來,高曉博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多地服裝批發市場訂購“白坯”服裝,並將購買的虛假 “恆源祥”相關品牌標識交給供貨方加工到“白坯”服裝上,假冒“恆源祥”品牌服裝在本市銷售。經統計,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間,被告人高曉博共銷售假冒“恆源祥”商標服裝12133件,銷售金額636萬餘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高曉博經營的門店內查獲未銷售的假冒“恆源祥”品牌各類服裝4204件,標牌價格439萬餘元。

(二)偽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從被告人高曉博處查扣刻有恆源祥(集團)有限公司等名稱的印章6枚。經鑑定,6枚印章均系偽造。

訴訟過程

高曉博假冒註冊商標、偽造公司印章一案,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1月30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27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曉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判後,被告人高曉博提出上訴。2018年3月2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高曉博假冒註冊商標、偽造公司印章案作為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件,在陽泉市尚屬首例。對高曉博假冒註冊商標犯罪行為的懲處,保護了國家馳名商標恆源祥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品牌聲譽,維護了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及恆源祥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依法追加認定其偽造公司印章犯罪行為,有力地維護了多家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本案是檢察機關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生動實踐。

案例四

麻帥帥等六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手機號為13592043338的持機人通過網絡、電話方式以每盒20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麻帥帥定購青花50汾酒(4L裝)50盒,並向麻帥帥支付定金900元,雙方約定2016年1月6日交貨。2016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麻帥帥以每套包裝14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胡繼承訂購了50套貼有假冒註冊商標的4L青花50汾酒的包裝,並通過胡繼承以1萬元價格向胡繼承親戚購買散酒400斤。當日下午,根據被告人麻帥帥的安排,被告人胡繼承、武明珠、趙傑、孟驍勇、趙金鑑五人,將散酒和貼標的包裝盒、酒瓶運輸至呂梁市文水縣一民宅內進行組裝。當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胡繼承、孟驍勇駕車組裝好的25盒假酒運到祁縣一飯店門口準備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民警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打假辦工作人員當場查獲。

訴訟過程

麻帥帥等六人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晉中市祁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6年8月16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1月9日,祁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麻帥帥等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麻帥帥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胡繼承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8000元,武明珠、趙傑、孟驍勇、趙金鑑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杏花村汾酒集團是山西馳名商標,在全國擁有一定知名度,也是山西酒類行業的龍頭企業,其產品質量受到市場廣泛認可,擁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本案被告人麻帥帥等人用散酒貼牌後冒充汾酒在市場上銷售,其售賣產品仿真度高,具有較強的迷惑性,消費者不易辨認,不僅侵犯了知名商標的知識產權,同時散裝酒本身的質量問題也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存在安全隱患。檢察機關通過辦理該案,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和企業聲譽、維護了市場秩序,顯示出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力度和決心,彰顯了對民族品牌、知名企業和註冊商標的保護力度。

案例五

武東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

案情摘要

(一)強迫交易犯罪事實

2012年,長治市武鄉縣政府徵用豐州鎮城關村土地,用於武鄉縣騰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公司)建設二手車交易市場。在土地附著物補償過程中,被告人武東紅及其親屬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提出除正常補償外,騰飛公司需無償提供一套160平米商鋪和60平米公寓。騰飛公司被迫答應武東紅要求。2015年,二手車交易市場竣工,因沒有160平米商鋪,武東紅與騰飛汽貿公司協商將原160平米商鋪和60平米公寓置換為267.62平米商鋪。對於置換產生的價差,武東紅威脅稱其已是城關村主任,只出16萬元,騰飛公司被迫再次答應。之後武東紅支付16萬元,騰飛公司交付商鋪。經鑑定,該商鋪價格1338100元。

(二)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1998年,被告人武東紅在承包城關村車馬店經營期間,未經城關村委批准、不顧城關村委會幹部阻攔,將車馬店前院集體廁所私自改建成小二樓(佔地35平米)後出租牟利。

訴訟過程

被告人武東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一案,長治市武鄉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8日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1月18日,武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武東紅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後,武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且應當加大對被告人武東紅違法所得追繳力度,依法提出抗訴。長治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2018年4月20日,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改判武東紅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並責令退賠。

典型意義

武東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是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企業、企業家權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武東紅強迫交易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害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當地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對被告人武東紅案件的成功抗訴,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嚴厲打擊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刑事犯罪,有力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六

宋冰職務侵佔案

案情摘要

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宋冰在擔任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催收公司應收賬款過程中,採取多收款少報賬的手段,先後多次截留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基礎工程分公司、五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總承包部直屬第二經理部、西安華曦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吉通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等業務單位支付給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共計人民幣273萬元,錢款被其用於賭博等活動。破案後,贓款未追回。

訴訟過程

宋冰職務侵佔罪一案,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6年5月5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8月9日,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冰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後,被告人宋冰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被告人宋冰系被害單位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長,不能恪盡職守,反而通過多收款少報賬的手段,擅自截留公司資金供其揮霍,成了企業的蛀蟲。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企業財產權,妨害了公司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七

荊偉挪用資金案

案情摘要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荊偉在擔任陽泉新博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出納、會計期間,利用保管公司財務U盾的職務便利,多次私自使用U盾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做定期存款獲取利息、多次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後進行炒股、炒現貨經營活動。經審計:被告人荊偉任職期間挪用公司資金4920萬元,償還4076萬餘元,造成損失843.9萬餘元。

訴訟過程

荊偉挪用資金一案,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0月26日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3月13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荊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判後,被告人荊偉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荊偉利用擔任公司出納及會計職務的便利,多次挪用鉅額企業資金用於個人存款及投資,是一起侵犯企業財產權典型案例。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加大贓款追繳力度,幫助企業換回了損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八

陳強合同詐騙案

案情摘要

陳強系在山西投資煤炭生意的福建商人。2013年8月,山西商人金某等人得知陳強家族所投資的同華公司要找合作伙伴,經雙方協商,同年9月簽訂合作開發煤礦協議。金某等人依約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億元,後考慮到投資收益存在風險等因素,金某等人提出不再合作,並於同年11月初向陳強提出退款要求。陳強同意退款,但因1億元保證金入賬後已被用於家族公司其他經營週轉,暫時無錢可退,陳強先後兩次出具退款承諾書,並支付金某700萬元利息,後因仍無錢歸還,退款承諾未履行。2014年5月,陳強妻子為解決退款問題,與金某協商,提出以家族的古董、字畫等抵押給金某,但金某未同意。因保證金遲遲得不到退還,金某等人於2014年6月5日向陽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

訴訟過程

陳強合同詐騙一案,由陽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查終結,認為陳強冒充同華公司員工,偽造同華公司印章,隱瞞所涉土地尚未獲得國土部門批准的真實情況,代表同華公司與金某簽訂協議,致使金某等人一億元保證金無法退還,遂以陳強涉嫌合同詐騙罪於2016年10月12日移送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強與金某簽訂協議後,金某一方出於風險考慮主動放棄合作,並非該協議自始不能履行,未歸還保證金系客觀原因造成,且陳強及家人主觀上一直在努力歸還,故現有證據認定陳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證據不足,該案雖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該案仍屬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於2017年4月5日對陳強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經複議維持原決定。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在受理陽泉公安機關的複核申請後,指派專人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作出了支持不起訴決定的終結性結論。

典型意義

涉案的陳強家族企業系外省在山西的投資者,其經營活動不規範,應依法予以引導,但該行為不屬於刑法調整範疇。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當謙抑審慎運用刑罰權力,不能以刑事手段干涉平等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在該案中,檢察機關堅持打擊、監督和服務並重,將平等保護、全面保護、依法保護原則貫穿整個辦案環節,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太原市通暢達實業有限公司申請監督案

案情摘要

太原市通暢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暢達公司)投資興建長治路158號房屋,建成後初始登記在通暢達公司名下,併成立天水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水華公司)經營。2004年5月,李向陽受張紅龍委託,應名與通暢達公司簽訂購買房地產買賣契約。在張紅龍支付3000萬元部分房款後,通暢達公司將房屋產權過戶至李向陽名下。

2004年9月,謝平生將其通暢達公司、山西天龍亞飛汽車連鎖店有限公司(簡稱龍飛亞公司)股權轉讓給董汶浚,並於9月20日將兩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董汶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並未對長治路158號房產的轉讓價款進行約定。與此同時,張紅龍提出不再購買此房屋,要求退房退款。

2004年9月22日,李向陽將長治路158號房屋分為南樓、北樓兩部分,與董汶浚簽訂兩份房地產契約,並將房屋過戶至董汶浚名下。董汶浚則按照約定通過現金、房產抵押貸款等方式,將房款退還給李向陽(張紅龍)。根據張紅龍出具的收條記載:“原李向陽支付給太原市通暢達實業有限公司購房款人民幣三千萬元整已全部退還完畢。”

2004年12月,董汶浚與農業銀行太原水西關支行簽訂四份借款合同合計4500萬元,將長治路158號房屋北樓部分作為抵押物,並在房地局作了4500萬元的他項登記,但該借款合同未實際履行。2005年1月,董汶浚將通達公司、龍飛亞公司股權轉讓給高兆海,並在《轉股補充協議》中約定:“在上述通暢達公司欠農行水西支行貸款中,董汶浚承擔其中的兩千四百萬整,董汶浚以其名下的位於長治路158號房產做抵押並已經辦理他項登記”。

2005年5月,董汶俊將該房屋及天水華大酒店全部資產協議轉讓給案外人喬武平,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訴訟過程

2006年12月12日,通暢達公司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二被告董汶俊、李向陽簽訂兩份房地產買賣契約無效。2007年12月3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李向陽與董汶俊簽訂的兩份房地產契約無效。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2011年2月28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依據省人大信訪局晉人信督函和董汶俊的申訴狀,要求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復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為由裁定該案進行再審。2012年3月23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臨民再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提起本案訴訟時,通暢達公司既不是該房屋買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也不是該協議項下所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人,通暢達公司對該協議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撤銷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審通暢達公司的起訴。

判後,通暢達公司提出上訴。2012年9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晉民終字第14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通暢達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判後,通暢達公司不服,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013年3月11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審查。經審查,認為李向陽(張洪龍)、董汶俊明知合同解除後應將房產返還通暢達公司,而董汶俊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利用辦理退房手續的便利與李向陽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將本應退回公司的房屋過戶至其個人名下,嚴重損害了通暢達公司利益,應認定為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通暢達公司是本案適格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主張該協議無效,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2014年1月3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採納抗訴意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283號民事裁定,認定通暢達公司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本案適格原告,應予支持,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2012)晉民終字第145號民事裁定書和(2011)臨民再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書,並指令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典型意義

本案中,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對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責,認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維護了涉案企業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十

臨汾市龍奎牧業公司執行監督案件

案情摘要

因公司經營運轉需要,臨汾市龍奎牧業公司向他人借貸了部分資金,因未及時償還借款20萬元被起訴至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堯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並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在執行中,堯都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龍奎牧業公司賬戶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裁定凍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查封張某某個人房產一套,並將張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此情況下,龍奎牧業公司的銀行貸款被暫停,資金鍊出現斷裂,企業經營陷入僵局。

訴訟過程

2017年11月22日,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龍奎牧業公司提出的申請執行監督一案。經審查認為,根據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中堯都區查封的房產已足以清償20萬元借款,堯都區人民法院將張某某列入失信人名單違反法律規定,遂於2017年11月24日,向堯都區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同年12月28日,堯都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將張某某從失信人名單中刪除。張某某專程來到檢察院表示感謝,表示:“是檢察院救了企業,我的企業又活了!”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臨汾市龍奎牧業公司是一家始建於2011年6月的現代化畜牧業養殖基地,是臨汾市龍頭企業之一,總投資800餘萬元。該企業的收益週期較長,部分民間借貸資金沒有及時償還。堯都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過度採取措施,影響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檢察機關受理申請監督案件後,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採用檢察建議的方式,維護了涉案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營造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和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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