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你對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一無所知!

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中的法律問題

【鷹聯資產管家】隨著中國的入世,中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吸收和利用外資的領域和方式也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吸收和利用外資參與處置不良資產就是一塊全新的領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可以學習和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培養專業人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擴大金融業的對外開放,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促進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為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積累經驗,其前景十分廣闊。

我國以往吸收和利用外資的經驗表明,良好的法律環境是有效吸引外資的重要保證。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的實踐表明,法律環境的不完善正日益成為制約資產處置進度和效果的問題之一,能否為不良資產處置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事實上已成為法治進程中面臨的一個考驗。

吸收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不同於傳統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存在著特殊性。因此,為了有效地引進和利用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有必要很好地研究、解決在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擁有資產的財產權形態包括: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及相關擔保權益;股權;擁有所得權或處分權的實物資產;擁有處分權的知識產權。吸收和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不僅可以採取傳統的“引進來”的方式,將外商外資引進,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合作;還可以採取“走出去”的方式,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擁有的資產投到境外,在當地利用外資,進行合作,這除了要遵循當地有關的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守中國有關到國外進行投資的規定。

不,你對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一無所知!

鷹聯資產管家

具體利用外資進行合作的方式有:

(一) 、將股權、債權及相關擔保權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轉讓;受讓者成為新的股東、債權人及擔保權享有者。

(二) 向外商轉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擁有的實物資產。

(三) 、在原企業基礎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外商組建外商投資企業。

(四)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不良資產出資,與外商組建合資資產管理公司和為處置資產提供相關服務的公司,或外商設立獨資的服務公司,處置不良資產。

(五)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不良資產出資,與外商組建合資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不,你對外資處置不良資產一無所知!

鷹聯資產管家

在吸收、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著以下法律問題: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範圍限制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中,沒有“對外投資”的業務。

二、以債權、股權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方式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及外商投資企業立法中關於出資方式的規定,限制了出資者以債權、股權作為出資方式。債權、股權是財產權的兩種形式。

三、建立合資投資基金的問題。我國現有法律對國內投資者以債權、股權等財產形式,與外商建立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的問題,尚無明確規定。鷹聯資產管家,流動你的不良資產!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擁有的債權、股權等財產到境外投資問題。我國現階段對外投資尚處於起步階段,投資方式也是以傳統的實物、資金為主,國家現有的規定也是針對這種情況制訂的,但投資者對以債權、股權等財產權形式對外投資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把債權投資於合資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後,涉及到的有關債權轉移問題。

六、內債轉外債及對外擔保問題。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移至外國公司,外國公司成為新的債權人後,原來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內企業之間的內債變成了國外債權人與國內債務人之間的外債。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債權轉移的,擔保權益也同時轉移。因此,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變成了對外擔保。

七、

中外合資資產管理公司的性質問題。

八、外商參與處置資產能否享受有關有關優惠政策的問題。

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境外金融機構問題。

、 外商回收資產後外匯匯出問題。外商成為新的債權人後,其通過自身處置資產或委託有關合作者處置資產並回收人民幣資金,能否及時購匯並保證匯出的問題,應有明確保障。

吸收和利用外資參與處置不良資產是一項全新的事業,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大膽地探索,銳意創新。在此過程中,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可以提高對外國企業的吸引力,打消外商的疑慮,增強投資者信心,是促進資產處置工作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國空前規模的不良資產處置對我們正在建立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影響十分巨大和深遠。從長遠來看,不良資產處置工作必將有力地推動中國法治化的進程。立法、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任重而道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