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与被告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11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即时偿付拖欠借款人民币13779425.39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2、判令被告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被告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本金与利息,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以被告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位于丰泽区东海街道北星社区南侧、后渚港区西侧的26557.60m²的建设用地“泉国用第200187号”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8月3日9:3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

承办法官: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泉州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泰山石化(福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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