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法院執結一起施工合同糾紛案 執行標的額近億元

“甲、丙同意支付4500萬元給乙方,並以甲方所有的一期寫字樓工程中第14層整層折抵乙方款項18164318元。” 6月23日,申請執行人乙公司、被執行人用甲公司、丙三方在和解協議上蓋下各自印章。加上甲公司前期斷斷續續支付的3500萬元,這起由安徽高院指定合肥高新區法院執行的,執行標的額接近1億元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至此成功執結。

執行之路遭遇重重險阻

乙公司在承建甲公司開發的一期寫字樓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案經安徽高院主持,甲、乙、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甲公司分四批支付合同款項9189萬元,利息補償100萬元,訴訟費23萬餘元,合計9312餘萬元。調解達成後,甲公司拒不履行到期義務,該案進入執行程序。由於調解協議約定部分給付義務,以丙公司作為付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方式進行履行,申請人乙公司將丙公司列為被執行人。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尹剛通過一系列常規的執行措施,查詢到另一被執行人丙公司賬戶中出現8635萬元的鉅額資金,迅速將其凍結。正當執行法官摩拳擦掌準備將其扣劃時,丙公司對此非常不滿,提出執行異議。

丙公司認為,其並非本案執行人,且已經按調解書約定出具了商業承兌匯票,乙公司也接收了該匯票。退而言之,即便丙公司承擔代付6000萬商業承兌匯票的責任,法院應當優先執行債務人甲公司的財產,不應當直接凍結丙公司賬戶。2017年9月,執行異議之訴移送安徽高院審後查,裁定變更該案被執行人為甲公司後,乙公司不服該執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正當尹剛為此苦惱時,他查詢到甲公司在徽商銀行霍邱支行繳納的貸款質保金,並對其進行凍結。迫於銀行貸款放款壓力,甲公司陸續支付3500萬元。此後,再未履行剩餘大部分款項。?此時,執行困難重重,案件即將進入僵局。

另闢蹊徑又現柳暗花明

眼看僵局一是無法破解,最高人民法院一紙裁定又給案件帶了轉機,裁定確定丙公司應作為該案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尹剛再次凍結了被執行人丙公司名下銀行賬戶裡的5300餘萬元,同時尹剛獲得一個重要線索:案涉的甲公司中心寫字樓已經竣工,目前被執行人亟待拿到預售許可證等。

聽聞該消息後,尹剛如獲至寶,多次召集雙方進行磋商,明確告知被執行人必須履行付案款義務,否則申請人不予交付相應工程材料的後果,必須由其自行承擔。

迫於種種執行手段帶來的巨大壓力,被執行人甲公司、丙公司,最終與申請執行人乙公司一公司達成和解:由甲公司、丙公司5日內支付4500萬元,並以甲公司所有的某中心一期寫字樓工程中第14層整層折抵乙方款項1816萬餘元,此外還查封部分未售房產保障餘款52萬元的支付。日前,和解約定的給付義務基本履行完畢。(記者 陳成 通訊員 李紅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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