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海外代購藥品違法?原來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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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談談海外代購藥品

應注意哪些問題

影片中的主人公因代購國外用於治療慢粒白血病的印度仿製藥品而涉訴,涉訴罪名正是銷售假藥罪。廣大代購一族大多對此知之甚少,甚至認為代購“正規”藥品的行為,完全不會涉及法律問題,殊不知,代購併不是任何東西都能涉及,我國法律並不允許個人從事藥品代購。下面列舉兩個真實案例。

「熱點」海外代購藥品違法?原來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案例一

小康從2015年11月起,在家中通過網上註冊的淘寶網店,對外銷售日本生產的商品。眼看著生意日漸起色,令小康沒有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卻是法律的制裁。2016年9月26日小康被公安機關抓獲,原因竟是他銷售的來自日本的“無毒無害”的小藥惹的禍。公安機關從小康家中起獲“大正製藥新磺胺甘草酸IRIS眼藥水”54盒、“模範堂兒童感冒顆粒”等九種標籤上均註明“醫藥品”字樣的日本產品143盒。

小康在店鋪內銷售的藥品,未經國家批准進口。經查,由於小康的網店記錄中實際成交量、成交金額較低,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小康積極認罪,主動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檢察工作,最終,小康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一萬元。

案例二

小張自2016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陽區其租住房屋內,通過網上註冊的淘寶網店對外銷售德國“PROSPAN”(小綠葉)牌止咳糖漿,2016年9月26日小張被抓。公安機關從其租住地當場起獲上述糖漿46瓶。同樣是未經國家批准進口。最終,小張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一萬元。

為什麼在國外合法銷售的藥品,在國內銷售卻要面臨刑事法律的制裁呢?原因在於,為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用藥安全,在我國,藥品的評審、生產、檢驗、銷售、定價等各個方面都有著嚴格的監管規範和管理體系。

法官釋法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39條規定:

“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15條規定: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由此可見,進口藥品的銷售,無論是藥品的品種、種類,還是銷售藥品的主體,均需要受到嚴格的監管,除此之外,《藥品管理法》還對藥品的採購、驗收、購銷記錄、保管、甚至是進口口岸的選擇等,作出了嚴格的規範。因此,藥品的進口和銷售絕不是任意而為之的。藥品安全直接關係公民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近年來,大量的銷售假藥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後果,已多次出現,國家採取嚴格的監督管理措施,顯然是必要的。

我國刑法第141條、第142條分別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做了明確規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對第141條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正是由於假藥危害嚴重,一方面危及人們身體健康及生命,另一方面也有損於國家的藥品監管制度和市場秩序,因此刑法才作出如此規定。從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即無論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造成危害身體健康等後果,均構成此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則是結果犯,即需要造成一定的後果,才構成犯罪。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49條分別界定了何為假藥、何為劣藥。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可見,如果海外代購的藥品符合上述情形,就會被認定為假藥、劣藥,同時也必然會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制裁。

通常意義上的“假藥”有兩種含義,一種是實質上的“假藥”,即藥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癒疾病的功效,這種實質上的“假藥”通常均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即使無毒無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會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誤治療而危害健康。而另一種則是形式上的“假藥”,所謂形式上的“假藥”,即藥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藥品所必須具有的形式特徵,破壞國家藥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為假藥。

海外代購的藥品,大多均屬於形式上的假藥。這種藥品符合《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屬於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或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應認定為假藥。

《藥品管理法》第39條的規定,藥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準、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併發給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由於代購藥品是國外生產的藥品,未獲得我國藥品監管機關的進口審批和檢驗,未在國內備案並取得註冊證書,代購人擅自購買後在國內銷售,應屬於“假藥”。

追本溯源

我國刑法之所以要將未取得進口批註文號的藥品認定為假藥,原因在於,未經批准進口的海外藥品存在許多隱患:

第一,溫度、溼度等環境條件對於一些藥品的品質有很大的影響。如果在運輸、保管等環節環境惡劣,達不到相關要求,藥品的品質會大打折扣,甚至對健康弊大於利。未取得進口批准文號、非經合法途徑進口的藥品,在運輸過程中往往達不到合適的環境要求,存在較大隱患。

第二,我國對於藥品的生產環節質量要求嚴格,國內藥業生產有著統一的國家標準。而未獲進口批准的國外藥品不在國家的監督管理體系之內,其質量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藥品通常都會有詳細的使用說明,標示藥品的使用禁忌、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合法進口的藥品,其說明書是中文的,以便患者能夠充分的理解並按照藥品的使用說明進行服用。而非法入境的藥品一般沒有中文說明書,極易造成誤服而危害身體健康。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我國才把未經審批進口的藥品界定為假藥。銷售假藥罪保護的是廣大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打擊的是真正販賣危害公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在此,我們也提醒廣大代購一族和消費者,生活中應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判斷能力,避免因代購藥品受到法律處罰,或者因使用不良代購藥品而對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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