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釋出爐,「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從來都不是一句空話

最新司法解釋出爐,“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從來都不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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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釋出爐,“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從來都不是一句空話

訴訟時效是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事關訴訟勝敗,權利人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釋共五條,主要規定了跨越民法總則(以下稱新法)施行前後一定期間內發生的案件事實,其訴訟時效如何適用的問題。

總體上,本解釋關於訴訟時效的基本精神是:“新法施行後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的,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時效期間;新法施行前時效期間已經開始計算,至施行之日期間還沒屆滿的,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時效期間;新法施行前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適用民法通則(以下稱舊法)二年或一年時效期間。”

一、新法施行後時效期間才開始計算的,適用新法規定。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法施行的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根據第一條規定,如果時效期間在2017年10月1日後才開始計算的,則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時效期間,被告一方引用舊法二年或一年時效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說明:甲於2016年11月7日向乙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1年期限屆滿後,甲未按約定還款,乙訴至法院。此時,本案訴訟時效應適用新法規定的3年時效期間。因為,甲借款滿一年即2017年11月7日後未還錢,此時乙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由於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間已經超過了2017年10月1日,所以應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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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並不再區分一般時效期間和特殊時效期間

二、新法施行前時效期間已經開始計算,至施行之日期間還沒屆滿的,適用新法規定。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第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經開始計算,至2017年10月1日後尚未屆滿的,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

舉例說明:甲於2014年12月3日向乙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1年期限屆滿後,甲未按約定還款,乙於2018年5月7日訴至法院。本案訴訟時效應適用3年時效期間。因為,甲借款1年期滿即2015年12月3日沒有還錢,此時乙知道權利被侵犯,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根據舊法規定的二年時效期間,乙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3日。乙於2018年5月7日才起訴,已經超過了舊法規定的時效期間,但因為舊法規定的時效期間的最後期限超過了2017年10月1日,故根據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本案時效期間應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時效期間。乙提起訴訟的時效最後截止日期應為2018年12月3日,乙於2018年5月7日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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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後才起訴,權利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三、新法施行前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適用舊法規定。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第三條規定,2017年10月1日前,舊法規定的二年或一年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適用舊法規定。當事人時效屆滿後提起訴訟的,不適用新法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

舉例說明:甲於2016年9月25日被乙家的狗咬傷,甲於2017年10月20日將乙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本案中,應適用舊法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甲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因為,根據舊法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故本案訴訟時效期間至2017年9月25日屆滿。由於舊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經屆滿,故應當適用舊法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期間,甲最遲應於2017年9月25日前提起訴訟,其於2017年10月20日才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此種情況即屬於典型的“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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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兩年?搞清楚了才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時效中止事由延續至新法施行以後的,適用新法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根據第四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10月1日前已經開始計算,但在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了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且該事由延續到2017年10月1日後,此種情況下,適用新法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

舉例說明:甲於2014年7月10日向乙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2015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後甲拒絕還款。此時乙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效期間開始計算,至2017年7月10日時效期間屆滿。2017年5月20日乙因車禍變成植物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乙只有一子丙此時尚未成年,還不能代理乙提起訴訟,依法時效中止。2017年11月30日丙年滿18週歲,12月1日時效中止事由消除。

由於乙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延續到了2017年10月1日後,故應適用新法關於時效中止的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案時效自2017年12月1日起再延續六個月屆滿,即乙之子丙最遲應在2018年5月31日前代理乙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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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可依法中止,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五、本解釋在案件審理中的具體適用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發佈時間為2017年7月18日,7月23日起施行。如案件在7月23日前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至7月23日後還沒有終審,則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依據本解釋的規定執行;7月23日前案件已經終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旨即在於促使權利人在特定期限內積極行使權利,尋求權利救濟,“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所以,當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尋求權利救濟,不能消極拖延,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再起訴,很有可能權利再也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有其法律依據,而從來都不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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