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不能乱说,两辅警被判刑

老话说的好,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你不经意的一句话都可能惹来各种麻烦,更别说故意的了。近日一则新闻进入了人们的视线,而最终两名辅警也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判处相应刑罚。而定罪则是因为,这种行为必须是一种故意行为,并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无意中泄漏有关情况,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则不能构成这一罪。

话不能乱说,两辅警被判刑

“话不能乱说”,说错了,刑事责任跑不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话不能乱说,两辅警被判刑

“乱说话”的后果:相关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均为兴化某派出所辅警,根据《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泰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纪律》等规定,派出所辅警负有协助民警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某日,在聚餐过后,王某某的一位朋友请王某某为其摆放赌博机一事予以关心,希望在派出所处警时能提前告知,帮助其逃避司法机关的处罚,王某某碍于情面,答应了朋友不正当的请托,并与被告人张某一起为此事予以关照。其后,两名被告人接连两次在派出所接到举报电话时通风报信,使得派出所民警查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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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人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不仅破坏了司法队伍的廉洁性,也肥沃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为保障司法公正,净化社会风气,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公信力,严厉打击“保护伞”势力,兴化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五个月。

“乱说话”的法律责任:刑法条文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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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税务干部也被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件概况:

2017年9月29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汕头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张建伟(正科级)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工作人员,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长海一村36号201室;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02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 杨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陈玉霞、陈晓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原系上海市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后更名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以下简称“杨浦税务局”)工作人员。1997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分局”)成立了税务案件侦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税侦室”)。被告人黄某由杨浦税务局安排至杨浦分局税侦室,帮助公安机关工作,并直接参与对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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