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不能亂說,兩輔警被判刑

老話說的好,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說,你不經意的一句話都可能惹來各種麻煩,更別說故意的了。近日一則新聞進入了人們的視線,而最終兩名輔警也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定罪,判處相應刑罰。而定罪則是因為,這種行為必須是一種故意行為,並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無意中洩漏有關情況,或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則不能構成這一罪。

話不能亂說,兩輔警被判刑

“話不能亂說”,說錯了,刑事責任跑不了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話不能亂說,兩輔警被判刑

“亂說話”的後果:相關案例

被告人王某某與張某均為興化某派出所輔警,根據《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泰州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紀律》等規定,派出所輔警負有協助民警查禁犯罪活動的職責。某日,在聚餐過後,王某某的一位朋友請王某某為其擺放賭博機一事予以關心,希望在派出所處警時能提前告知,幫助其逃避司法機關的處罰,王某某礙於情面,答應了朋友不正當的請託,並與被告人張某一起為此事予以關照。其後,兩名被告人接連兩次在派出所接到舉報電話時通風報信,使得派出所民警查處落空。

話不能亂說,兩輔警被判刑

兩名被告人作為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明知他人行為違法的情況下仍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不僅破壞了司法隊伍的廉潔性,也肥沃了違法犯罪行為的土壤,為保障司法公正,淨化社會風氣,提高司法工作人員公信力,嚴厲打擊“保護傘”勢力,興化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五個月。

“亂說話”的法律責任:刑法條文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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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稅務幹部也被控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案件概況:

2017年9月29日,汕頭市人民檢察院發佈通告稱: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汕頭市國稅局稽查局副局長張建偉(正科級)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於上海市,漢族,大專文化,上海市楊浦區國家稅務局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楊浦區分局工作人員,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長海一村36號201室;因涉嫌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於200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02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黃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於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 楊刑初字第34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黃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於2002年9月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先後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俊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陳玉霞、陳曉璐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原繫上海市稅務局楊浦區分局(後更名為上海市楊浦區國家稅務局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楊浦區分局,以下簡稱“楊浦稅務局”)工作人員。1997年,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以下簡稱“楊浦分局”)成立了稅務案件偵查辦公室(以下簡稱“稅偵室”)。被告人黃某由楊浦稅務局安排至楊浦分局稅偵室,幫助公安機關工作,並直接參與對危害稅收徵管案件的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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