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案牽出一窩「摸金校尉」 山東滕州春秋晚期墓葬羣被毀

盜墓

還記得影視劇中這些經典臺詞嗎?這兩年,《盜墓筆記》、《鬼吹燈》等網絡小說風靡一時,以“摸金校尉”自居的盜墓者們,個個神勇足智多謀。如今文物收藏鑑賞逐漸成為一種時尚,於是有些人開始動起了腦筋,他們把手伸向了山東滕州——一座春秋晚期的墓葬群被毀。

古墓案牽出一窩“摸金校尉” 山東滕州春秋晚期墓葬群被毀

山東滕州的南部,密集分佈著先秦文化遺址和古城方國,2016年年底的一個深夜,4個鬼祟的身影出現在一片麥地裡,這些人當然不是衝著麥子來的,這裡可是滕州官橋鎮大韓村東古文化遺址所在地,很快這夥盜墓賊就被事先埋伏好的公安拿下了。然而審訊中嫌疑人供述,現場還有其它團伙也在盜掘古墓,兩夥嫌疑人不約而同前來於此,可見這裡絕非一般古墓。

2017年7月31日,公安部發出A級通輯令,公開通緝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員,山東滕州“2·10大韓村特大盜墓案” 以其涉案人員之多,繳獲文物數量之眾、級別之高,在全國範圍內更加罕見。

古墓案牽出一窩“摸金校尉” 山東滕州春秋晚期墓葬群被毀

 什麼是“古墓葬”?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對“古墓葬”是這樣定義的。它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華民族歷史上建造並留下的墓穴及其有關設施,且必須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龍分金看纏山,一重纏是一重關;關門如有八重險,不出陰陽八卦形。”

實際上,大韓村遺址早在2011年就被列為棗莊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了,當時一直認為這裡是龍山文化至漢代的生活遺址,根本沒想到,在這片莊稼地下面會埋藏著一個古墓葬群。

距離上次麥田抓捕又過去了一個多月,這天正值農曆除夕,值班民警發現刑警三中隊門口,停著一輛老款紅旗轎車,而且一直沒息火,民警覺得可疑,事後一偵察才發現,車主就是官橋鎮人,而且有盜墓前科。此人把車開到公安局門口,多半是來望風的。而將這一線索與一個多月前那次抓鋪行動結合起來,警方判斷,背後可能有更大的案情。果然,春節過後沒多久,就有村民舉報,在大韓村發現盜洞,民警趕赴現場堪察,發現有青銅器碎片,而且可以肯定,盜墓賊使用了雷管。

古墓案牽出一窩“摸金校尉” 山東滕州春秋晚期墓葬群被毀

什麼是“盜掘”?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在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盜掘”,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是秘密進行的,也可能是公開進行的。

隨後,警方以在局門口望風的嫌疑人為突破口,迅速展開偵破行動,經過連續5天的跟蹤排查,最終確認了作案頭目,而且此人同時涉及兩個盜墓團伙,由於案情重大,公安部牽頭成立專案組,5路人馬同時出擊。截止到8月4日,“2·10大韓村特大盜墓案”所有涉案的22名嫌疑人悉數到案。遺憾的是,已有一批文物,被盜墓者出手,盜墓賊從中獲利300多萬。

古墓案牽出一窩“摸金校尉” 山東滕州春秋晚期墓葬群被毀

“雞鳴燈滅不摸金”

此案,涉案人數之眾,近年罕見,而盜掘文物的等級之高,更讓人驚歎。那麼,這一春秋晚期的古墓葬,究竟出土了哪些文物,被販賣文物的最終下落又如何呢?

據瞭解,這夥盜墓賊對古墓先後進行過三次盜掘,第一次空手而歸。雖說這一次只是盜挖了兩處土坑,但文物專家認為,這次盜掘已經對文化層造成破壞。

第二次和第三次則盜掘出青銅鑑、編鐘、石磬、青銅壺等50餘件珍貴文物。後經專家鑑定,此案所涉及的全部為春秋晚期文物,其中一級文物3件,二級文物5件,三級文物46件。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收繳的春秋晚期文物中,有一件倪公戈,上面刻有12字銘文,經專家破譯為“倪公克父,擇其吉金,作其元用”。其意是說:古時的倪國公朱克父,專取好的金屬材料,做成此戈,從現在開始,要一代代延續使用下去。此戈的成功收繳,填補了山東省實物考古春秋晚期青銅器的空白。

文物珍貴程度對犯罪有何影響?

盜掘古墓葬罪,並不以古墓葬是否被確定為國家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前提,也不以盜掘中竊取的文物、被破壞的文物是否珍貴為前提。當然,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像本案中竊取文物的數量之大、等級之高,應當會成為將來影響量刑的重要情節。

滕州歷史文化悠久,大大小小的古文化遺址多達750多處,當地村民的保護意識都很強,警惕性也比較高,但凡村裡出現陌生面孔,詢問“XX遺址在哪?”村民的第一反應就是:“你不會是盜墓的吧?”當然,這其中也不乏內鬼。此案在偵破過程中,民警就曾判斷:可能有了解遺址的村民為盜墓者引路,充當內賊。而近年來,盜墓者的盜墓工具也不斷級,此次,便從鐵鍬升級為雷管,有的更用上金屬探測儀,地下成像儀,就像影視劇裡展現的那樣,相當專業。

古墓案牽出一窩“摸金校尉” 山東滕州春秋晚期墓葬群被毀

行為涉及多個罪名如何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實施盜掘古墓葬犯罪的時候,由於使用了盜掘技術,往往會造成古墓葬的損壞,其行為在觸犯盜掘古墓葬犯罪的時候,又構成了故意毀壞文物罪。針對這種情況,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擇一重罪即盜掘古墓葬罪處罰,而非數罪併罰。但是,如果在盜掘古墓葬時,將古墓葬中的文物竊取,後又將文物進行倒賣的,則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和倒賣文物罪數罪併罰。

然而無論工具多麼專業,手段多麼高明,終究是法網恢恢。最終本案三名主要嫌疑人,於2017年5月被滕州市法院以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本案中被販賣的文物也已悉數追回。

盜掘古墓葬罪量刑規定

第一,盜掘古墓葬罪,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五條,廢除了本罪的死刑。本罪死刑的廢除值得注意,這是當年在“廢除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背景之下的立法選擇,直到今天,依然有學者對此立法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效果提出商榷。

第二,本罪的量刑檔有三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如果具備“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的;盜掘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盜掘古墓葬的;盜掘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這四種情形之一,就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第三,本罪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還應當對行為人處以“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附加刑。本罪中,鑑於行為人主觀上的主要目的是謀取鉅額利益,因此,立法對該行為不僅給予自由刑,而且給予財產上的處罰。

無論如何,立法對盜掘古墓葬行為的評價是否定的,刑法對這一行為的懲處是嚴厲的,一切幻想以“盜掘古墓葬”大發橫財的人,到最後只能是“自掘墳墓”。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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