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吴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7月18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吴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飞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陈某峰等其余9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组织王某飞等12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捞渔获物5434.02斤,出售部分渔获物,非法获利共计12280元。因禁渔期尚未结束,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被告人投放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8787尾。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决定先予执行,并于2018年6月25日先予执行到位。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1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和所起的作用,综合被告人积极履行法院裁定书决定的先予执行事项,法庭遂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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