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秦曉武涉嫌貪汙、挪用公款案開審

石家庄:秦晓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审

2018年7月10日,此前受媒體關注的河北省新樂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原董事長、經理秦曉武涉嫌貪汙、挪用公款案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

在為期兩天的庭審中,公訴機關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了秦曉武的五起涉嫌犯罪事實,其中四起為涉嫌貪汙犯罪,涉案總金額達3600餘萬元;另一起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涉案金額為590萬元,另有7名同案被告人被一同公訴。

石家庄:秦晓武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审

而在庭審過程中,秦曉武及其辯護律師否認了上述涉嫌犯罪事實。值得注意的是,秦曉武的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專家論證意見書》,認為涉案企業新樂水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水業公司”)是個人出資設立的公司,而非公訴機關認定的國家出資企業,不能成為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的對象。有專業人士認為,該證據一旦被法院認定,將會動搖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的根基。

控方指控五起涉嫌犯罪事實 涉案金額超四千萬元

在2018年7月10日的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秦曉武的五起涉嫌犯罪的事實。

其中第一起涉嫌犯罪事實是,2009年至2011年,秦曉武夥同魏某軍、馮某、丁某傑,利用秦曉武主管國有資產的便利,用虛構的新樂市新華路等九條街道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的名義,騙取國債資金3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於從馮某公司購買工程材料、177821元用於支付開具虛假材料費發票稅款、98029.34元用於支付開具虛假施工費發票稅款、3萬元用於支付招標代理費,另有70萬元馮某以現金形式交給魏某軍,後由魏某軍交給秦曉武。

第二起涉嫌犯罪事實是,2003年,供水公司成立子公司水業公司,從2007年到2016年,秦曉武作為水業公司財務主管領導,夥同水業公司會計劉某霞、出納秦某霞,採取收入不入賬、少入賬等方式,陸續將水業公司收入存入秦某霞個人名下的個人賬戶。2016年4月,水業公司進行註銷清算,秦某忠作為清算組組長在明知秦某霞個人賬戶存有水業公司款項的情況下,為秦曉武提供幫助,未將該筆款項進行清算。2016年7月,水業公司註銷後,該款項仍由秦曉武控制,秦曉武、秦某忠、劉某霞、秦某霞將該款項隱匿至今,其金額為2158萬餘元。

第三起涉嫌犯罪事實是,從2013年至2016年,為了將供水公司的款項據為己有,秦曉武以支付工程款的名義將供水公司1267萬餘元轉入水業公司。此後,秦曉武夥同秦某忠、馮某虛開水業公司購買材料的發票、供貨合同、銷售清單;秦曉武、秦某忠指使劉某霞、秦某霞、甄某娟編造虛假的材料入庫單、出庫單、材料賬;秦曉武指使劉某霞將上述款項及水業公司的部分收入一併轉入馮某的石家莊市寶碩物資中心賬戶。截至水業公司註銷,水業公司在石家莊市寶碩物資中心賬戶上存款為1179萬餘元,秦曉武等人未將該筆款項移交至供水公司而是進行隱匿。

第四起涉嫌犯罪事實是,2014年3月,秦曉武以河北樂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新樂市無繁路兩側綠化配套供水工程和新樂市高架橋西出入口及市出入口綠化配套供水工程等兩個項目並中標。中標後,秦曉武安排水業公司進行項目施工,由秦某忠等負責施工現場組織。2015年1月18日,秦曉武、秦某忠、魏某軍將該項目利潤24萬元私分,秦曉武分得20萬元,秦某忠和魏某軍各分得兩萬元。

第五起事實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秦曉武因兩個項目分別挪用由秦某霞保管的其名下水業公司公款550萬元和40萬元。

辯護律師認為秦曉武不構成犯罪

庭審中,秦曉武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均不成立,秦曉武不構成犯罪。部分被告人當庭推翻在反貪局偵查期間的供述,否認有相關犯罪事實。

針對第一起涉嫌犯罪事實,秦曉武的辯護律師認為,涉案的新樂市新華路等九條街道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確已實際施工一部分,並在繼續施工過程中,並不是以該工程名義騙取國債資金。沒有證據表明秦曉武具有套取國債資金和將其據為己有的犯罪故意,指控70萬元現金被返還給秦曉武也是缺乏證據的錯誤事實。

關於對秦曉武等人涉嫌貪汙2158萬餘元的指控,秦曉武的辯護律師認為公訴機關屬認定事實錯誤。秦曉武在水業工程公司只是股東,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董事、監事,沒有行政管理職務。

秦曉武在財務支出單據上的簽字,只是形式上、流程上的簽字,目的是其作為股東來監督秦某忠在財務管理上的安全性。秦曉武對秦某霞名下的款項無控制權,水業工程公司註銷清算小組由秦某忠控制,秦曉武並不是清算組成員,款項是否移交也是秦某忠才有決定權。

關於對秦曉武等人涉嫌貪汙1179萬餘元的指控,秦曉武的辯護律師表示,水業工程公司註銷時,該筆款項沒有清算,同樣是由清算組負責人秦某忠決定的,並不是秦曉武。

關於對秦曉武等人涉嫌貪汙24萬元的指控,秦曉武的辯護律師認為,該起事實只有其他證人的言辭證據,且該組證人證言多處事實陳述存在明顯矛盾,不能認定秦曉武貪汙了該筆款項。

關於對秦曉武涉嫌挪用公款的指控,秦曉武的辯護律師認為,除了證據存在問題之外,該筆款項是公訴機關認定第二起涉嫌貪汙犯罪涉案2158萬餘元款項的一部分,對於同一筆錢,既指控涉嫌貪汙又指控涉嫌挪用了貪汙款,顯屬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秦曉武的辯護律師當庭指出,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水業公司的股東是30餘名自然人,供水公司並未出資,也沒有在工商登記註冊中顯示為股東,而且水業公司真正出資的股東只有秦曉武一個自然人,公訴機關將水業公司視為供水公司的子公司,從而指控秦曉武具有貪汙行為,是認定事實錯誤。

水業公司屬於個人出資設立的公司

庭審中,為了支持上述結論,秦曉武的辯護律師當庭提交了一份由四位我國知名法學專家論證後形成的《專家論證意見書》。

專家認為,判斷公司所有制性質的依據,是股東身份。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判斷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是根據出資人、股東身份確定的。我國法律制度遵循了“誰出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無論是中共中央關於市場經濟體制的系列文件,還是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則,以及司法中的裁判原則,都採取了這一標準。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享有股權,應當首先以工商登記為準。在本案中,水業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水業公司的所有出資股東(發起人),包括秦曉武、秦某忠等共計36人,全部為自然人。因此,本案以工商登記、出資證明等作為認定企業所有權性質的標準,水業工程公司應當屬於個人出資設立的公司,而非國家出資企業。此外,根據起訴書認定,“2003年,供水公司成立子公司水業工程公司”,這是推翻了工商登記所記載的水業工程公司由個人出資的所有制性質。但是,從現有證據材料來看,並不足以否定水業工程公司的個人企業性質。認定水業工程公司屬於國家出資企業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有專業人士表示,如果上述意見被法庭採納,有可能會動搖公訴機關指控的根基,對案件判決結果產生關鍵性影響。

此外,秦曉武辯護律師及秦曉武的家人表示,這起案件涉及政府和司法機關對企業家產權的保護問題。此前,當地一家大型企業意圖收購供水公司,但由於秦曉武不同意出售其手中持有的供水公司的股份,這樁收購一直未能實現,此後秦曉武開始被人舉報涉嫌上述犯罪問題。秦曉武被抓後,當地有關部門人員兩次到看守所勸說秦曉武轉讓股份,仍未得到同意。此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和審判。

目前,此種說法暫未獲得其他渠道證實,但通過檢索相關公開資料發現,一份《新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成立臨時接管供水公司領導小組的通知》顯示,該臨時領導小組的職責為“負責統籌做好供水公司接管工作,保障供水公司正常運營;統籌推進全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儘快實現水資源切換”,其中提到的統籌推進全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出讓工作,正是該上述收購工作的一部分,但曾經在招標過程中出現過廢標。

6月15日,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文中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三項罪名全部改判無罪。張文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宣判的第一個重大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冤錯案件,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此次改判結果公佈後,各方面給予積極評價,認為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加強產權保護、加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各類所有制經濟平等對待、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精神。

該案件最終結果如何,本社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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