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八级伤残,可以作为工伤索赔的依据吗?

周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电杆抬杆、立杆工作,同周某一同去的同乡有20多人。2015年12月24日,周某在从事抬电杆过程中,不慎受伤。周某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足外踝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挫伤。

司法鉴定八级伤残,可以作为工伤索赔的依据吗?

抬电杆

周某受伤后,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所受伤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周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

周某以司法鉴定意见要求建筑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建筑公司与周某就工伤赔偿不能协商一致。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判决,确认周某与建筑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周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周某的伤为工伤。

建筑公司应当赔偿周某多少工伤费用,应以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为赔偿费用计算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工伤赔偿计算依据?答案是否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工伤赔偿计算依据。

理由:

1、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按上述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赔偿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司法鉴定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按该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请求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赔偿,应进行司法鉴定。

据此,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者法律依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可能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可能一致,但不同的法律关系,还是需要适用不同的鉴定意见,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司法鉴定意见,医疗纠纷还可以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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