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杭州保姆莫煥晶浙高院宣判了

備受關注的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保姆莫煥晶涉嫌縱火案二審上訴案件已經於2018年5月17日開庭審理,審理此案的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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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煥晶認為:一審量刑畸重,請求改判。一審杭州中院以放火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審中莫煥晶認罪,但提出了應考慮物業和消防因素。莫煥晶的辯護律師認為,本案後果嚴重,必須客觀考慮物業消防設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槍壓力不足延誤了滅火時間,這一不常規的缺陷擴大了火災後果。而莫煥晶作案後留在小區現場,並主動供述了放火事實,依法構成自首等情節。且消防人員出庭作證,證明了當時由於水壓不足,無法滿足滅火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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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子啃:必須死刑;嚮往未來137893657 :此人不死天理何在!!?總之,網友都認為莫煥晶必須死。但死也要知道怎麼死的?而不是稀裡糊塗的死去。上訴權是他的權利,這是最起碼的法律權利。還有一些辱罵律師的網友,其實,沒有必要。有分歧有爭議,真理才會越變越明。也才能真正的保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請換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莫煥晶,你會請律師嗎?希望對律師公正的看待和理解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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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15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審判長宣讀本案二審刑事裁定書。該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認定莫煥晶放火、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裁定書認為:

一、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只實施點火行為、沒有放火故意,引燃窗簾系意外起火、應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為的意見,顯然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二、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提出莫煥晶主觀上對本案嚴重後果系過失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三、辯護人提出的莫煥晶於5時08分按下手動報警器的意見,亦與消控記錄反映事實不符。

四、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公安機關查看莫煥晶手機違法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但鑑於莫煥晶能在訊問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對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節。

五、辯護人提出消防救援與本案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存在多因一果情形、莫煥晶應當獲得減輕刑責和處罰的量刑利益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莫煥晶提出公安消防部門在救援中沒有充分體現“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生命安全”基本原則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亦不予採信。

六、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導致水壓不足,水槍不能有效出水,客觀上延長了滅火時間,對火災所造成財產損失的擴大有一定的關聯。但物業管理的不足,是莫煥晶放火前已經存在的狀態,而非莫煥晶實施放火行為後的外力介入因素,與本案危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為減輕莫煥晶放火罪責的法定理由,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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