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失信將寸步難行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只關係個人誠信和市場經濟秩序,更對社會道德有重大影響。《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從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失信將寸步難行

《辦法》的出臺有哪些針對性的目的?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什麼樣的指導作用?針對這些問題,內蒙古社會科學院公共管理研究所副所長張敏給予瞭解析。

記者:《辦法》出臺的背景是怎樣的?

張敏:改革開放40年,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在推動經濟總量增長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有人為了滿足一己之私,不講道德、不講誠信,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種種突破道德底線、違法違規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問題,不僅嚴重危害經濟社會發展,而且嚴重損害社會公正、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妨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已經到了必須下大決心治理解決的地步。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六大、十七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都強調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把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為重要工作提出。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

記者:《辦法》有哪些亮點?

張敏:《辦法》共7章45條,分別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信息歸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權益保護、法律責任五個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信息歸集中對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範圍做出詳細規定。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辦法對稅款欠繳信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信息,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信息,參加國家和自治區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信息都被列入了不良信息歸集範圍。

記者:《辦法》的實施對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有什麼意義?

張敏:《辦法》實施後,對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採取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懲戒措施的方式對其進行懲戒。這些作為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管理依據,對增強市場經營主體誠信意識,防範金融風險,為營造優良信用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辦法》的施行對個人誠信體系建設有何影響?

張敏:《辦法》規定,對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自然人,可以限制任職資格;限制高消費活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這樣一來,對存在誠信問題的“老賴”有了懲戒辦法和依據,對加強道德建設、提升個人誠信意識,形成良好的社會誠信體系都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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